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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賢與能

陳嘉俊*

終審法院就早前被取消資格的三組候選名單作出一審終審的合議庭裁判,洋洋灑灑二百多頁,駁回了三組候選人的上訴理由。

由三名法官造成的合議庭中,兩名法官首先承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屬於基本權利,但可以依法限制。接着,又確認司法警察局具有調查前述事實的權限。繼而,又確認選管會有權力判斷候選人是否「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從而作出宣告不具有被選資格的決定。最終確認選管會的決定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善意原則、平等原則,並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然而,值得一提,這份判決是終審法院罕見的不是一致通過的判決。根據法律規定,持有少數意見的法官有權在判決裏撰寫表決聲明,並發表自己的見解。該名法官在表決聲明中質疑選管會的決定,認為選管會不具有審核權力,並指出有關的決定不符合程序正義,即選管會在作出決定前未有聽取候選人的辯護意見便逕行作出決定,侵犯了候選人的聽證權。因此,該名法官不認同判決中其餘兩名法官的見解。

終審判決既定,候選人的候選資格已成定局。所謂選舉,在於選賢與能,一切付諸公意。願政府能廣開言路,聆聽民意,以公共利益和民生所需作為優先考量,為國舉才。

*《澳門平台》執行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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