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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其實是取消資格

陳嘉俊*

這幾天,一則消息震撼澳門乃至香港政壇。事緣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參選組別後,宣佈當中21名參選人因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而不符合參選資格,從而無法參選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俗稱「被DQ」。

立法會選舉毫無疑問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各候選人得以在競選和議會內發表其政治見解,這也是言論自由的體現。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律的見解中,政治見解屬於敏感資料,但是法律也只是不容許未經同意或許可而處理政治見解的個人資料庫。

在重大公共利益面前,也必須有所限制,意思是即使涉及個人私隱,由於事關選舉,而選舉必然要讓參選人表達政見,不應單純以私隱為名而拒絕向公眾交代詳盡資訊。另一方面,選管會作為負責選舉管理的行政機關,法律要求其作出行為時,有詳細和完整說明理由的義務,因此選管會應該詳細向公眾說明作出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尤其是被取消資格的具體行為和原因。

法治社會是依法而治,是依照良好法律作出管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由執法者立意良好地執行法律,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

*《澳門平台》執行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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