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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斐力栢 Filipe Regêncio

在康乃馨革命週年紀念及《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生效50週年之際,值得回顧的是,澳門並未缺席當年的制憲會議討論,且《葡國憲法》最初版本亦包含專門針對澳門地位的條文。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時,便要求將澳門從聯合國大會於1960年通過的葡萄牙「非自治領土」名單中剔除。

1974年「四二五」革命後,葡萄牙首次嘗試將澳門交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當時北京並未接受。然而,當時的革命精神主張立即結束殖民戰爭,並承認葡萄牙殖民地享有自決與獨立的權利。秉承這一精神,當時《葡國憲法》第5條第4款將澳門排除在葡萄牙國家領土範圍之外,並確立澳門為「葡萄牙管治下的領土」。

此外,憲法第306條對澳門的地位作出了專門規定,維持2月17日第1/76號法律(即頒布《澳門組織章程》的法律)的效力。該條文同時訂明,對章程的任何修改或取代,均須由澳門立法會向葡萄牙共和國議會提出建議;若共和國議會對建議作出修改並獲通過,共和國總統必須在取得澳門立法會的贊同意見後,方可予以頒布。

這些憲法規定,不僅為中葡兩國之間的談判鋪平了道路(最終促成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更確保了《澳門組織章程》的實施。值得一提的是,正是該章程早於1976年便在澳門引入了直接選舉制度,而香港直到15年後的1991年選舉,方才落實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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