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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銀行業監管的重要性

記得在4月11日,我們曾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質詢,指出通過可靠的內部和外部審計機制,對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性。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貨幣金融體系的最高監管機構,澳門金融管理局有責任保護存款人,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尊重《巴塞爾協定》的原則,確保社會的經濟福祉。

高天賜*

我們認為,外部環境和其他因素可能會使銀行系統面臨風險,為納稅人以及經濟和金融穩定帶來重大損失,金融管理局要保持獨立,才能夠有效履行其監管者和監督者職責,不受有關因素影響。

當時我們強調了《巴塞爾協定》的重要性。為全面確保金融穩定,《巴塞爾協定》設定了對銀行監管和進行審慎規範的標準,尤其是透過法律規範與手段進行監管。

529日,澳門金融管理局主席回覆有關質詢時明確表示:「本局一直秉持『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透過現場審查、非現場審查、專項調查和壓力測試等持續監管措施,結合與銀行管理層及行業組織的緊密溝通,以及與境外金管機構的跨境監管合作,對銀行的營運與管理進行恆常監控,以確保銀行體系具備足夠抵禦風險的能力。」

他又補充:「長期以來,澳門銀行業配合監管要求,貫徹審慎經營及管理原則,整體業務表現維持穩健,並保持良好的資產素質、充足的資本及充裕的流動性。」

儘管有上述保證,而且整體銀行業仍保持穩定,但最近媒體報道了本地有銀行內部懷疑發生嚴重金融欺詐案,涉及該機構的高級職員,估計損失總額數以十億澳門元計。

令人驚訝的是,澳門金融管理局至今仍未回應此事,引起外界不必要的猜測,對銀行機構的流動性和償付能力造成聲譽風險。因此,我們認為澳門金融管理局應儘快以透明的方式澄清事件,以及為保障存戶和澳門特區經濟和金融穩定而採取的措施。

最後要指出,金管局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和確保本地銀行機構以穩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管理,著眼長遠,以健康和負責任的態度對待風險。銀行必須持續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的所有審慎要求,保障自身的償付能力和財務實力,以及存戶委託給它們的資金的安全。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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