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早前,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一如既往地向政府當局申請在6月4日晚上,於議事亭前地舉行集會,參與人數預計為100人。
及後,治安警察局以相關集會違反刑法典「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公開及詆毀罪」和「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以及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兼以防控疫情為由,不容許主辦機構舉行集會,並重申其決定符合合法性原則和適度原則。
從刑法角度看來,倘若如同當局所言,相關集會會觸犯刑法中如重罪,那麼過去為甚麼一直會批准呢?而過去的集會的參與者又有否具體行為觸犯相關犯罪呢?當局對這種認知的突然轉變沒有作出任何解釋。
在行政法角度看來,當局如果作出與行政慣例不同的決定時,尤其應該解釋相關原因。因為面對相同情況,便應有相同對待。當局尤其應該解釋今年舉行的集會與過去的差異,差異之大竟然導致不容許相關集會。
另外,在防疫方面,同時期也有不少活動會讓公眾聚集,例如兒童節活動,當局也批准舉行。為甚麼同樣是人群聚集的活動,又會有這種差別對待呢?
春夏之交,六月之初,又到了當局神經緊繃的時刻,但是別忘記集會權是憲法、基本法、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受到憲制層面的高度保障。政府無需以如臨大敵的態度行事,也不應以「防民之口甚於防川」面對公眾。而是應該珍惜因為抗疫而累積的威信和愛戴,疏導民意,繼續開誠佈公。
*《平台媒體》執行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