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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根據新規定,除法定例外情況外,各部門聘任領導及廳長職位時,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聘任處長則必須從已完成相應資格課程並合格的人員中挑選。資格課程的具體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另行訂定。
為提升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部門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須先徵詢行政公職局的意見。監督實體在決定續任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須檢視其公民品德與專業能力。若人員在任期內曾有勸誡紀錄,續任批示中必須適當說明理由。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補充,雖然領導官職的選拔原則上須由下一級人員晉升,但也設有例外機制,例如人員曾於其他部門擔任相同或更高職級,可直接調任,無須逐級晉升。她指出,處長層級引入的資格培訓課程旨在系統性地儲備治理人才,促進人員流動並構建管治梯隊。過去相關課程已舉辦五屆,共培訓139名公務員,當中近3成已晉升為領導或主管職位。
該補充規定將與第9/2025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同步於今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