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接到年輕申請者反映,在臨時排序名單中因每月收入低於下限被取消資格,該申請者在提交申請時已有穩定工作,其月薪亦符合政府於2023年9月7日公佈的每月收入上下限,但由於提交申請前只工作了數月,令其過去12個月平均月收入低於下限而被取消資格。
事源是政府在2020年修改的《經濟房屋法》第十六條第六款「每月收入限額」的計算方式,將原本「每月收入是指作出申報前一個月的收入或作出申報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以對利害關係人較有利者計算。」改為「每月收入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公報》發佈之日前十二個月的收入平均值。」雖然當時已有議員提出為預防收入不足的特殊情況,應維持二選一的做法,但政府回應二選一做法會加重計分的行政工作及產生不公平,故維持決定。
法律雖未明確要求申請者在提交申請前需要工作滿12個月,但政府就將申請者一年內所獲的薪酬直接除以12個月,變相令申請前剛獲工作、短時間工作不足或因轉工有空窗期等人士的收入有機會低於「每月收入下限」,從而產生更多「新三無人士(無能力買樓、無資格申請社、經屋)」;更不合理是,由於經屋申請由2023年9月開始接受申請,事實上該申請人現已工作超過一年、亦符合「每月收入限額」的條件,卻因不合理計算而喪失資格。
當局有必要認真考量目前一刀切除12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更應從善意角度,只計算過去12個月有工作月份的平均收入,讓有需要且原應符合資格的申請者獲得購買經屋的機會。
本人認為新任政府有需要「撥亂反正」認真檢討房屋政策的問題,並制定全面整體的房屋規劃,讓市場掌握真正的發展方向,明確公私樓的定位及供應規劃,讓公私營房屋平衡供應,使房地產市場真正健康地發展;更應取消「經屋姓經」等不合理規定,將公屋種類化繁為簡,變成租、售兩類,多手段推動年輕一代向上流動。
*傳新澳門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