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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完善受資助社服單位的監管

近日,網民發現凌晨時分一名身穿校服的未成年人獨自流連快餐店,其相片及貼文在社交媒體平台引起市民高度關注。

羅彩燕 Lo Choi In羅彩燕 Lo Choi In

這可能與早前4名小學生襲擊長者案形成疊加效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該名少年正因為缺乏家庭照顧,才在社工局安排下委託院舍照顧,但當少年失蹤時,該院舍竟然本末倒置尋找少年家人,並將報警責任推給其家人,而該院舍亦承認少年出走失蹤並非第一次。此邏輯及管理水平本末倒置,實在有損社會服務尊嚴,有違社會寄托的重任,促請有關部門有必要對其管理制度,以及對涉事單位作出檢討及全面檢視,以避免再發生同類事件、捍衛社會工作專業、挽回有關部門的形象和公眾信心。

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範疇目前仍然沿用第65/99/M號法令,相關機構設立管理則沿用第22/95/M號法令,兩者皆沒有明確詳細列出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而根據第22/95/M 號法令而延伸出的「受資助社會服務機構服務總監配置要求說明」、以及2023年修訂的「受資助社會服務設施財務執行指引」,同樣對於受資助機構的實際運作、管理和監管並沒有太多的着墨,形成監管及機構運作管理的空白。

在本澳採取官資民辦的情況下,受資助單位的服務水平,很大程度取決於單位的自覺性和自我監督,以及背後承辦機構規模和管理風格,故監管法律法規的空白必然會導致服務水平參差以及監督管理不到位。尤其是缺乏對受資助單位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導致可能出現不具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擔任管理角色,令其服務水平及要求無法得到專業保證。

另一方面,第65/99/M號法令第67條雖然經已明確列出需要受社會保護的對象範圍,但第3款同時指出需獲得其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同意,故有不少前線社工以及機構反映,實際上有許多極其需要保護的未成年人,因未獲得同意而未能夠得到及時介入和照顧,最終令其未成年人未能夠脫離不健康的成長環境。鑒於第65/99/M號法令以及第22/95/M號法令經已沿用多年,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視兩部法律,並且廣泛徵詢社會服務界別意見,針對不合時宜或空白部份作出修法,以符合社會發展和現況需要。與此同時,政府應修改現有監管指引,並參考托兒所營運守則等監管制度,為每一個受資助單位制定相關營運守則和指引,列明日常管理上的通報機制以及危機處理方式,明確規範人員配置以及管理人員資格要求,以確保受法律委託的受資助單位能夠保持應有的專業服務水平,確保未成年的服務對象能獲得良好和合適的照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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