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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廣告法》 擬增規管代言與網絡廣告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廣告法》法案,並將把文本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鄭曉敏及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週三(12日)介紹,法案旨在加強對廣告行為的規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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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澤

法案建議進一步明確廣告應遵守的「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三大原則,同時細化禁止內容的範圍,作為廣告行業的核心規範。為回應市場新形勢,法案亦新增對「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的監管條文,針對社交媒體與網上推廣等新興形式作出規範。

在特定商品及服務方面,法案訂定專門規定,包括房地產、醫療器械、保健產品及奶粉等類別的廣告,要求其宣傳內容更符合實際,避免誤導消費者。

此外,配合特區政府推進「放管服」改革方向,法案建議將廣告物安裝的「准照制度」改為「許可及登記制度」,並按廣告物高度及尺寸設立不同要求。

為改善營商環境,法案亦建議修改現行藥物法例,允許特定種類的藥物在展銷會上進行廣告及銷售,毋須事前許可。同時,建議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室內或非特定地段廣告的規管,無需再取得文化局的評估或具約束力意見。

在執法層面,法案提出完善處罰制度,調整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並引入「勸誡機制」、「保全措施」及「附加處罰」,以加強法律執行的靈活性與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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