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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公職人員通則法案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得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引介法案時表示,修訂此法案旨在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對公務人員就職宣誓的要求,同時完善公務人員管理與紀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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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得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引介法案時表示,修訂此法案旨在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對公務人員就職宣誓的要求,同時完善公務人員管理與紀律制度。

法案中首先提出了對公務人員就職宣誓的完善。根據法案,所有非領導及主管職位的公務人員在就職時需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宣誓,內容包括擁護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若公務人員拒絕宣誓,將被撤銷相關任用;而故意宣誓與誓詞內容不符,或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將視為拒絕宣誓。現職公務人員在法案生效後也需重新宣誓。此外,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司法官,並將在《司法官通則》中作出相應修改。

在紀律制度方面,法案提出了若干改進措施。其中包括強化紀律調查程序,明確規定公共和私人機構有義務配合預審員的調查。如果無合理理由拒絕協助,相關機構將面臨罰款。為防止涉嫌違紀的公務人員通過申請退休或離職來規避紀律處分,法案提議,若公務人員在申請退休期間仍有待決的紀律案件,應暫停其退休申請。若公務人員因刑事檢控被羈押,且最終被判刑,則需向行政當局返還在羈押期間領取的職級薪金。

此外,法案還對病假管理提出了優化建議。當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並需居家休養時,若因合理原因需離開澳門,則必須提前向所在部門報備並提供解釋,否則將面臨紀律處分。為加強對病情的核實,法案提議,健康檢查委員會可查閱病歷資料、要求公務人員接受身體檢查,並要求診斷醫生協助提供病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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