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交到立法會的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通則》)法律草案中提到,公務員如未能效忠澳門特區或擁護《基本法》,「會被科處撤職處分」。
當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提到,在社交媒體上或喝咖啡時發表的評論,也會影響這項責任的評估時,相關爭議就升級了。但事實上,《澳門平台》諮詢的法律專家在詮釋新法規的字面意義時,認為文本正常,遵循《刑法典》或《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已有的一般原則與價值觀。
歐頌成律師:「違反忠誠責任的並非任何行為,而是旨在詆毀、誹謗或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制度的惡意行為。」
本地律師歐頌成表示,公務員要效忠的義務早已有所規定(《通則》第279條2款d項),即使是私營企業,員工亦需要忠於僱主(《勞動關係法》第11條1款5項)。
「一方面是要明確包括與國家安全法有關的事宜——鑒於地緣政治的緊張局勢,這在世界任何地方都非常普遍;另一方面也是要更準確地說明這項忠誠義務的內容。應注意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已明確闡明,違反忠誠責任的並非任何行為,而是旨在詆毀、誹謗或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制度的惡意行為。」
政府法學專家:「有些更複雜的是,例如《維護國家安全法》中提到的攻擊經濟和中國人民的福祉,但沒有具體說明。」
其他問題
另一位政府的法學專家以匿名受訪。他表示,「坦白說,我不覺得宣誓有問題」,同時「尊重國家主權和安全也沒甚麼不對」,事實上,這些都是「《刑法典》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已有的一般原則和價值觀」。現在的優點是「更明確,這很好。有些更複雜的是,例如《維護國家安全法》中提到的攻擊經濟和中國人民的福祉,但沒有具體說明。」
這位律師又指出,在修改《通則》的草案中,有些條文「也許更複雜,但沒人提及」。例如第39條,部門必須按公佈於《公報》的規定,將涉及該等人員的紀律程序通知行政公職局,意味着「無罪推定」的尊重成疑。另外,第102條,部門領導可隨時要求醫生或衛生局派員前往患病的公務員家中,進行病況核實。
事實上,被重點爭議的問題並未令這位法學專家憂慮,儘管他承認對屆時負責評估的委員會及其所遵循的標準有所懷疑。他認為「意見自由,以及對程序和政策的異議空間有多大,仍有待觀察……但我們看到的是一般原則,最重要的是,這些問題並不屬於任何公務員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歐頌成憶述,在紐約,公務員要宣誓服從國家和紐約州憲法。在澳門,有關法律法規的目的似乎是「鞏固公務員效忠的義務」。他認為,如果視政府為一間公司,「如果僱員對僱主的願景和使命沒有信心,僱主又是否想要這樣的員工?我不認為有僱主會願意。首先,如果那位公務員連政制也不認同,他們不應該為此服務;第二,他們工作肯定也不會很『落力』。」
歐頌成承認,雖然這些要求可能會令人有些戒心,但他強調,重要的是留住重點:「善意的批評不會被指不效忠,問題的關鍵在於真正違反制度的行為。」確實,如果公務員不宣誓,「會處於困難的位置」,公務員自己也沒理由會想這樣。他總結指:「一切無非是加強鞏固現有的義務。」
沒有壓力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沒有參與討論,其理事會主席高天賜也沒有回應本報。退休人士協會會長方永強曾是公職人員協會的領導層。他這樣解釋為何直接關係人保持沉默:
「公務員的假定代表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對新修定表達忠誠的要求,表示任何反對(…)這意味著沒有人對新的宣誓文本感到任何形式的壓力。」
澳門退休人士協會會長方永強:「現時國家安全是中國領導的首要問題。必須從各個角度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不能低估公務員隊伍這重要支柱。」
他又表示,在回歸前實行海外公務員規章的時期,「同樣有多項必須作出的聲明,其中一些也有爭議性」。現在時代不同了,方永強認為,現時國家安全是中國領導的首要問題。
因此,他認為「必須從各個角度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不能低估公務員隊伍這重要支柱」。他總結,在此背景下,「可以理解的是,不少國家認為其公務員的忠誠度問題很重要」。他認為,這並非毫無根據的政治策略,而是目的明確,「更嚴格地向澳門特區的公務員傳達效忠特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必要性,僅此而已」。
如不是因為早前的動盪
如果不是因為香港之前出現影響政府的動盪,安全浪潮席捲政府,修改《通則》的計劃只會因應時代和社會政治條件的更新/修改。公務員若不效忠特區、政府和制度,不盡心服務,當然是不可接受的!這背後的政治理據來自領導層,看來是預防性的重組與強化。它幾乎與行政管理關係的現代化毫無關係。問題不在這裡……
宣誓/聲明的內容,與25年前根據第4/1999號法律規定行政長官和其他主要官員必須作出的誓詞內容類似,但但當然也有距離。有了規範性的指引,官員在對於公民和專業方面更有責任,有權因勝任和忠誠地執行工作而獲得公平的薪資,使用和遵守法律,這是政府和納稅人所期望的,而不是為着逃避法律或助長遺忘或練精學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