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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市民希望預先表達他們的個人意願,亦即簽署一種治療的授權書,好等將來可以決定自己接受或拒絕治療。雖然這程序可以透過民法的一般原則來做到,但據我們了解,本地的法律體系沒有規範此情況的具體條文,因此需要對此進行適當的處理和規範。
醫生通常會在提供必要資料後,諮詢病人意見,使病人能夠有意識地決定接受或拒絕治療。這些資料以醫學的準則為基礎,全面回答病人的所有問題,包括為甚麼和如何進行建議的處理或治療,以及這些處理或治療是否存在替代方法、其相對優勢、可能的風險、治療的負面後果和可能的副作用。
個人單方面的意願聲明與遺囑不同的是,其只具有非財產性質,只在聲明人死亡前的一段時間內有效。
從根本上說,醫療信息義務應包括有助於有效行使個人自決權和自由處置自己身體的一切權利。這就是為甚麼如果所傳遞的信息被病人歪曲或誤解,同意不被視為有效。
最後,應該指出的是,這些個人單方面的意願聲明可以隨時撤銷,但經常與遺囑混淆,因為其取決於在內容、良知、自由、明確性等方面是否滿足某些要求,而且與遺囑不同的是,其只具有非財產性質,只在聲明人死亡前的一段時間內有效。最後這一點明確地將其與遺囑的法律概念區分開來。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