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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首次討論了《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案》。根據該法案,旅行社的主要營業場所必須設在實用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房地產,並且該房地產必須用於商業服務、辦公室或自由職業用途。
此外,主要營業場所必須擁有獨立的出入口,配備適用於旅行社業務的設備,並且符合相關商業場所的衛生和安全標準。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出,《旅行社及導遊法》共有一百三十二條,今天的討論主要集中在第一章的前十條。討論完所有條文後,將整理出問題清單,再邀請政府出席說明。
其中,法案建議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價格的行為,以更有效打擊「零團費」旅行團。陳澤武強調,地接社不應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經營,否則將面臨5萬至7萬元的罰款。
另外,以往旅遊局在發出旅行社執照前會對場所進行檢查,但現行法案中沒有相關的檢查條文。因此,委員們討論是否應該取消對旅行社場所的檢查,若仍然進行檢查,而場所不符合要求,則可能會發出臨時執照,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
該法案還規定,如果轉讓或租賃旅行社,新的公司或承租公司必須符合旅行社執照的相關要求。陳澤武提出了疑問,即是否這樣的限制會不會違反自由經濟市場和公平競爭原則,並將此問題提供給政府進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