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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重啟23條立法 新增境外干預和煽惑叛亂罪

香港特區政府即日起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為期30日的公眾諮詢。立法將涵蓋五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類別,包括針對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訂立境外干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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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今透過記者會宣佈展開公眾諮詢,認為香港回歸超過26年,仍未履行憲制摃件,有必要盡快進行立法工作。李家超表示社會在經歷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後,已明白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並強調相關審訊會在香港審理,不涉及將被捕人士送到內地受審。

諮詢文件共九章,涵蓋《香港基本法》第23條訂明而國安法未處理的五種罪類,並引入境外干預罪和煽惑叛亂罪。當中包括第一類叛國行為的罪行、第二類的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第三類的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第四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以及針對境外勢力,第五類的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有份出席記者會的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補充指,第二類的煽惑叛亂罪針對對象,由只涵蓋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成員,以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擴大至負責制訂以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的法定調查權的公職人員等。

有聲音提問若外國政府或組織發出聲明批評政府施政,會否被視為干犯罪行,李家超回應指若沒有犯罪意圖,任何人對政府有意見和批評均是容許。他指在收集公眾意見後,會調整保釋條件、案件時間等細節,強調外國相關的條列更嚴厲。

香港政府在2002年時曾就第23條進行立法,當時由時任保安局局長、現任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推動,惟其在立法期間被指態度傲慢並經常發表具爭議性言論,立法工作在2003年的50萬人上街遊行後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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