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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規管公共部門利益衝突的重要性

自澳門特區成立以來,利益衝突的相關問題一直是公共與私營實體關係的焦點,特別是在公共工程招標、承包以及購置物品與取得服務的程序方面。

雖然存在一些相關法律,但根本問題是這些法律有否被有效地遵守,以防止利益衝突發生。目前的制度是相信當事人自己在對這些衝突進行個人評估後,會遵守職業道德規範。這種制度總是不可靠,也沒有實際效果。這也是澳門特區成立23年以來,出現重大貪腐醜聞的原因之一。在澳門,由於關於利益衝突的立法分散而鬆散,道德標準因各公共部門的理解而異,迫切需要實施一個具體的、集體的、統一適用於所有人的行為準則。因此,必須建立一個有效應用的法律架,以快速而有效的方式規範、監督和制裁利益衝突。在更廣泛地防止貪腐的法律框架內,對利益衝突的統一監管是一種機制,可以減少機構受到這種犯罪或類似做法的傷害,提高透明度和總體上的良好治理。


針對利益衝突的統一且具體的規定,須通過行為守則付諸實行 , 同時要公開申報收入,並披露公共和私人利益和職位。在執行不得兼任和迴避制度,以及預防公共部門內的貪腐行為方面,這些做法具有更好的效果。購置物品與取得服務的程序,以及公共工程招標、承包特別容易受到非法行為的影響,參與這一過程的人必須直接或間接地在利益衝突方面受到更嚴格的規管。

過去幾十年來,澳門特區出現的重大貪腐醜聞清楚表明,目前的財產申報的公共管制制度是無效的。除了提高利益申報的透明度外,利益申報應更加詳
細,以取信於公眾。隨著具體和統一的法律得到實施,利益衝突的管理將得到改善,例如避免了承投規則、公開招標和購置物品與取得服務的無效。

同時,必須明確關於不兼任和迴避的規則,並注意公共服務眾多的職位會產生利益衝突。就預防貪腐行為實施不兼任的特別制度非常重要。在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有關個人可能不會被任命或被解除某些職能,或相關工作,例如公開招標。

這些規管也有助於提高公共生活的透明度。它們不僅是打擊貪腐的基石,也是提高公眾對公共行政部門信心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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