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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儀式不是邪惡活動的平台

高院裁定兩名立法會議員違反基本法和宣誓條例而取消其資格。
裁決是自全國人大常委會釋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八日後宣佈。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釋法緣起於立法會十月十二日會議,新一屆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在誓詞上加插其他內容如「香港獨立」和侮辱中國。
監誓人立即宣佈其誓詞無效,而高院亦以更改誓詞和侮辱中國而取消兩名議員議席。
「港獨」人士有資格成為議員這個話題隨即引起爭議。事件與「一個國家」的概念和「一國兩制」原則有關,這不單關乎國家利益如主權和國土完整性等問題,亦與香港社會穩定和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有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堅決對抗萌生「港獨」意念的公務員和他們的分裂行為。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誓詞的內容是符合第一百零四條中指除了是宣誓的法定內容,對參選或者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同時釋法亦明確指出立法會議員必須按照法律要求而宣誓就職。誓詞內容必須準確和完整。任何不真誠、不莊重和不準確的誓詞將無效。而監誓人有責任確保宣誓是否生效。
釋法亦規定進行假宣誓和違反當地法例之人士將為他們的行動承擔法律責任。有人以為釋法是修定第一百零四條,這是嚴重的錯誤。釋法並未有修定第一百零四條;只僅僅解釋了字面上的意義。而有人認為釋法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那亦是錯誤。
《香港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同時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有權解讀基本法,香港法院亦有權依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而作解釋。這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高於香港法院。全國人大對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亦為香港法院提供了指引,有助法院進行裁決。
有人錯誤推測,指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會破壞言論自由。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在會議廳之發言不須承擔法律責任,但他們只有在擔任職務時才有此特權。由于梁、游二人宣誓無效,未有擔任職務,故此他們並無此特權。
此外,即使議員有特權,但亦不能主張「港獨」,因為這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亦即是說,不能以宣誓儀式用作主張「港獨」的平台,因為這是違法的。

Wang 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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