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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點:
一、 明確適用範圍
規範中國境內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取得境外企業、資產等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者在港澳台地區的投資管理亦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 確立總體要求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支持投資者依市場化原則開展投資,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及產業鏈供應鏈的國際合作,全面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準。
三、 健全綜合服務
國家及省級以上政府將完善海外綜合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同時支持專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及商會,依規提供資訊諮詢與權益保護等高質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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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強化管理與風險防控
完善調控措施,實施分類分級的全過程監管,以提升投資的科學性與安全性。國務院相關部門將加強政策指導與監督;投資者則須落實主體責任,依規辦理核准備案、資訊報告與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嚴禁擾亂市場秩序。
五、 加強投資者保護
相關部門將加強風險監測預警,指導投資者防範安全風險,並透過商簽國際經貿協定深化國際合作。此外,鼓勵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多種方式化解糾紛,並建立投資壁壘調查制度,切實保障投資者正當權益及國家的海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