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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草案,新規旨在配合《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2021-2030)》,提升的士服務品質並簡化審批流程。
法規主要調整包括:
一、刪除重複規範,現行法例已對發動機及驅動系統作出規定,故移除相關條文。二、取消汽缸容積限制,符合現行法例的進口車輛皆可適用。三、放寬行李廂尺寸要求,改為至少需容納兩個長闊高總和158厘米的旅行箱,以增加車款選擇彈性。
針對車輛使用年限,新規明確區分兩種情況:使用滿5年之的士若被替換須取消註冊;未滿5年則可轉為私人用途。同時簡化更換程序,業界無需等待車輛檢驗不合格,只需經交通事務局批准即可申請換車。
此次修法刪除多項技術性限制,包括原有1500立方厘米以上汽缸容積規定,改以實際道路適應性為考量。法規將於公佈翌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