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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銀行借貸騙案|劉海貴被判18年徒刑 其餘14被告脫罪

初級法院週二(26日)宣判華人銀行貸款詐騙案,當中缺席審訊的第六嫌犯,商人劉海貴被判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三項偽造文件罪的罪名成立,合共判處18年徒刑的單一刑罰。其餘14名被告,包括第一嫌犯、華人銀行前行長邱慧珠和《濠江日報》社長伍迅波均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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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合議庭主席盧映霞,今早在初級法院宣判。案情指劉海貴與其親屬和夥伴成立多家公司,透過偽造工程及合作計劃文件,向華人銀行申請貸款。華人銀行前行長邱慧珠等銀行人員則涉嫌放寬貸款審批流程,批准多筆違規貸款,導致華人銀行損失約4.56億元。他們分別被控犯罪集團、相當巨額詐騙、偽造文件等罪名。

據《澳門日報》報道,合議庭指無法證實邱慧珠和劉海貴組成犯罪集團,以其餘被告雖與劉海貴有親屬關係,但無證據顯示他們對詐騙銀行和偽造文件一事知情和參與。盧映霞指邱慧珠兩人關係僅限於銀行職員與貸款人,案件中亦沒有犯罪集團總部的設立,裁定邱慧珠與其他13名被告參與犯罪集團罪名不成立。

此外,合議庭認為涉案的5名銀行職員在審核文件真實時無不當之處,而華人銀行亦沒有就相關核實工作列明指引,因此5名被告未違反謹慎義務。與此同時,沒有證據顯示5人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利,無法推定他們共同詐騙銀行。

為一被定罪的劉海貴則缺席整個聆訊,他被判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三項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盧映霞宣判指劉海貴作為案中的主導者和得益者,認定他以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且沒有足夠還款能力,對銀行造成損失,合共判處18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案中6名被羈押的被告,其中包括伍迅波被宣判無罪後獲釋放,他們與親友相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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