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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舉法建議公然煽動不投票入刑 最高囚三年

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審議,今日簽署意見書。法案新增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罰監禁三年。而且該規定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的前述公然煽動行為,不止限於選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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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預計今個月提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法案建議自公佈後翌日起生效。

法案新增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罰監禁三年。而且該規定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的前述公然煽動行為,不止限於選舉期間。

據澳門日報報導,至於構成「公然煽動罪」的構成要件,法案意見書指出,「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行為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的社會效應,而「煽動」本身可透過多種方式實施,例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

與一般擾亂選舉的不法行為不同,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既可於選舉期間又或於選舉期間以外作出,兩者均對立法會選舉的秩序和公信力產生負面效果。因此,修法後的規定將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前述的公然煽動行為。委員會認同政府的解釋,認為法案的規定有助於遏止不當行為,維護立法會選舉活動的莊重性和選舉的公信力。

法案並有多處修改,因應現行《立法會選舉法》未規定選民重複簽名的處理方法,諮詢文本曾建議重複提名將科處罰金,但多擔憂將不利於推動居民參與選舉活動。最終法案建議當出現一名選民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以兼顧選舉公平性及實務操作。

意見書引述政府認為,重複簽名無效,選民無法成為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委員會亦失去相應的簽名支持,已具有處罰性的效果。

「偷步宣傳」為違法行為,但關於禁止偷步宣傳期間的起點有不同意見,公開諮詢期間有不少意見認為,以提交候選名單之日作為禁止宣傳期的起點會造成各個候選組別的禁止宣傳期不同,同時亦可預見各組別會盡量延後提交候選名單,對選團及選管會的選務工作帶來影響。因此,法案最終建議,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起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期間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可被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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