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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澳門的家庭暴力

高天賜

聯合國大會於1999年通過第52/134 號決議,將11月25日定為「制止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國際日」,旨在鼓勵國際關注全球婦女的身體、心理、性和社會方面所受的暴力,以提高社會意識,減少家庭暴力事件。

對婦女的暴力事件,除了代表個人、家庭和社會的主要破壞形式之外,還產生了一個公眾健康的問題。身處家庭暴力高發環境的女性,其身體或精神狀況會因此出現變化,或造成精神障礙,增加了她們未來發展的風險。

從許多婦女在與伴侶的關係中,長期遭受身體和心理暴力的案例顯示,由於她們難以將問題告訴他人,這些內心的痛苦往往會演變成心理創傷、抑鬱和焦慮症。

關於此事,我們記得,於2019年3月,我們曾就關於2016年6月6日通過的《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四條規定的法律解釋,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質詢。第四條所規範的家庭暴力是指「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這是根據立法會第一屆常設委員會於2016年4月21日發布的第1/V/2016號意見,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虐待行為,不是毆打行為,然而「虐待的概念包括毆打」。

多年來,對家庭暴力定義的理解為舉報造成嚴重的問題和阻礙,最近錄得的家暴個案有明顯增加,而更嚴重的是,此理解阻礙有關當局將這些行為納入家庭暴力犯罪之中,這明顯損害了婦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

必須將家庭暴力罪置於簡單的法律解釋框架外,因為這關係到受害者的人格尊嚴、身心健康,和決定自由。無論次數有否反覆,她們往往於這些方面遭到嚴重侵犯,且行為不僅是毆打、威脅或傷害,還主要包括通過精神上恐嚇、折磨、使不安、不安全、脆弱和屈辱等形式。

除了對法律進行必要的修改外,在家庭暴力的背景下,同樣重要的是要保護基於性別的其他暴力方面和形式,對暴力侵害婦女的定義採用更廣泛的概念,例如婚內性暴力罪,我們認為由於受害人是行為人的妻子,應該將法例修改為「缺乏受害人的性自決」,以適應國際刑法的規定,將性自決納入性犯罪的構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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