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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租霸」問題一直深受社會關注,現時有個別承租人為了迴避繳交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租金,亦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的程序需時,導致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
法案建議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需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便可適用新程序勒遷。
法案建議簡化傳喚制度,減省審判聽證工作,以及加快執行勒遷程序,建議在經過法官於判決中指定的期間後,如被告仍未遷出租賃房地產,原告無須再聲請勒遷命令狀,即可要求執行勒遷。
法案亦建議修改《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的按金制度,規定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金可作為履行支付租金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