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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唯親

高天賜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

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至今,公共行政領域任人唯親的現象逐漸惡化,政界人物,有權勢的商界與社會人物的利益代表,獲任命擔任公職(領導及主管職務)、諮詢委員會、公共資本公司及基金的職位。

多年來,有能力且盡職盡責的公職人員不滿地注意到,在職位上的資歷、技術知識、獲得的經驗和績效評估並不構成職業生涯晉升中有價值的因素。這是由於奉承文化或因交錯的裙帶關係普遍盛行,這不利於任人唯賢,限制了職能的行使,損害了組織氛圍,也是為何為市民提供服務的動力、效率和質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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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和《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待遇平等及不歧視公民原則的規定經常被忽視。儘管現行法律保護真正的公共利益,在招聘公職人員方面,規定應通過公開競爭甄選這些職位的任職人員,除了選擇最好的(效率原則),還應避免隨意歧視,根據客觀標準錄取最好的候選人,不偏袒(平等原則),但數十個委員會和基金會的任命缺乏透明度,不符合客觀、效率、平等和道德的憲法原則。

這些任命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在市民不知道使用了哪種甄選程序的情況下進行,沒有公開要擔任崗位所需的具體資格和專業經驗,也沒有聲明利益,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的具體規則,尤其是在必須為自身利益,或透過第三人或中間人作出決定的情況下。

這些任命中有許多職位是以自由裁量的方式決定人選,並落在與當局任命關係密切的親屬、教子和朋友身上,且幾乎完全源自他們的個人關係,而不是因為這些被任命者具備履行相關公共職責的基本能力。

過去經常採用的這一程序,目前以粗心大意且傷風敗德的方式進行,這些被任命者沒有擔任職務所需的理據和資格,因此,市民視社會地位或與擔任社會要職人士有親屬關係的重要性和影響力,猶如商業關係中的槓杆作用,有利於獲得銀行信貸或公共職位,例如最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任命。

儘管在任命公職人員時允許最低限度的自由裁量權,允許實體自由任命,但基本標準必須遵守適用的立法紀律原則、公眾選擇機制和程序,遵守透明度原則,特別是針對處理大額公帑的職位,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這樣一個具有行政、財務和財產自主權的法人。

認為可完全自由地任命公職人員,是預設擁有公共權力的目的,以一個世襲的概念為基礎,不區分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公共行政被那些擔任政治職務的人理解為私人領域的延伸。

指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最近任命中的眾多漏洞是源於一個易於理解的邏輯:通過親屬關係和朋友關係或任何其他專業關係進行任命,缺乏公平和客觀的選拔標準且未接受外部審查,無疑是對平等、道德、職業道德和客觀原則的冒犯。

公共和政治機構必須遵守公開選拔程序和透明原則,以便為所有公職候選人創造絕對平等的條件,並保證任命他們的人的獨立性。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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