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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與《巴黎協定》的距離

伍靖楓 Gladys Ng*

第二十六次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以下簡稱「COP26」)在10月31日於蘇格蘭格拉斯哥舉行。這是由聯合國召集的全球性氣候會議,旨在促進各個已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國家,為預防人類對氣候系統作出「危險」干擾作出重要決策。

一般人們對氣候變化大會最為熟悉的就是在2015年通過的《巴黎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在大會前夕,作為簽署方的中國已向《公約》的秘書處提交了為執行《協定》所訂立的新的自主目標和落實舉措,包括推進非化石能源生產和使用和綠色建築標準等。作為中國的特區之一,澳門亦有責任促進實施國家的氣候目標。

據第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協定》於2016年正式適用於澳門。由於澳門屬於大陸法系,國際法要在大陸法地區適用,有兩種方法:首先是直接適用,指該地區只需直接公佈國際法,常以「…現予公佈」的形式實行,經此程序後,國際法即可生效。其次是平衡適用,指在本地原本適用的法律依然適用,但國際法亦會另行公佈。其中,澳門屬後者,為平衡適用地區。

那麼除了公告《協定》在澳門適用之外,特區政府對履行責任採取了甚麼行動?

特區政府曾於2015年成立氣候變化跨部門專責小組,但該小組自成立以來只召開過一次全體會議,之後亦未見公開成立時所提及的機制之執行進度。在近年的施政報告及五年規劃中都有提及環境保護,如減廢回收、電動車普及和最近的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但澳門一直缺乏完善的氣候行動計劃。

國際間的學者指出,雖然氣候政策一直被認為是由國家政府推動,但地區性、「自下而上」的行動對於達成《協定》中較高目標有非常大的潛在價值。最近一項研究將美國各個州、城市和企業的承諾進行綜合評估,發現可使碳排放量在2030年前比基礎年減少25%,配合聯邦政府的行動更可減少到49%。證明了城市的行動對實現國大家目標的重要性。

在缺乏清晰的氣候行動計劃下,各方面的環保政策和各界的努力亦不能互相協調,發揮最有效的作用。透過行動計劃亦可修改法律使城市內的氣候行動一致。例如在2019年,美國加州的柏克萊市議會就頒布了一項法令禁止在新建大廈中安裝使用天然氣的設施,並要求全電氣化的設備,減少天然氣的溫室氣體排放。類似的法律和法規和讓城市內各行業對氣候行動計劃中的承諾和目標負責。

澳門雖有碳達峰和碳中和的願景承諾,但應該如何完成這個願景有待明確的指示。能被衡量的事更容易能順利完成,但現今澳門每年碳排放總量的詳細數字和測量方法仍未有清楚地公布。而且在兩個五年規劃之間,碳排放率首階段未達標,但在第二階段開始指標卻已轉換,難以有根有據地進行減碳。

如澳門有意在2030年或更早碳達峰,必須盡快做好氣候政策,有效地結合各界的行動。筆者亦建議決策者可參考其他城市的環保政策藍圖,如《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為香港落實205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制訂了四大減碳策略和具體行動,和《1.5°C: 使紐約市與巴黎氣候協定保持一致》(1.5°C: Aligning New York City with the Paris Climate Agreement)訂立紐約市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和行動,同時考慮對城市的經濟增長、公平發展、可持續性和韌性的影響。正如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所言,地球的健康已經響起警號。為了現在和將來的世世代代,我們必須選擇的雄心的行動,選擇團結,選擇捍衛我們的未來和拯救人類。

*世望屋環境社會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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