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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仍處不平衡的一方」

保險公司參與醫療事故的調解過程中,醫療服務用者有責任為醫療事故舉證是在2月26日生效的法律中可以注意到的問題。

三週前,病患者第一次擁有了確立發生醫療事故時賠償途徑的法律制度。這部法律歷經16年的討論,立法會議員和政府最近三年一直在討論這一話題:即一部基於提供醫療服務的個人和機構民事責任的法律,通過強制性保險確保其履行責任,提供不需經過法院途徑解決衝突的方式,並召集專家委員會鑑定醫療事故。最近七年,根據官方數據,衛生局收到70宗病患者投訴,其中只有25宗進入法律程序—— 少於三分之一,需賠償的只有7宗,總賠償額低於800萬澳門元。
新成立的病人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徐子威表示:「有明文的法律,有特別的制度去保障病患者當然是一件好事,但至於是否足夠,或是否能夠滿足市民或作為弱勢方或醫患雙方的需求,必須經過時間的驗證。」病患者和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經歷了多年的衝突,如今誕生了該協會,這麼多年來,澳門衛生局和法院傾向於做出很大程度上有利於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決定。
很多人認為,新的法律仍然不平衡。通過該提案的立法者證實了這一點,他提醒指,要求病患證明醫患事故是不合適的。其中一大困難是當衝突進入解決階段時,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病患、醫療服務提供者和保險公司間必須達成共識。「在調解中心,原則上,雙方都沒有代表。在此情況下,面對衛生局,或私人診所、尤其是保險公司時,病患者處於不平衡的境地」,專業領域是解決爭議的律師José Álvares補充道。
葡萄牙檢察院法官Hugo Luz dos Santos說:「這種不平衡很可能是真的。」他曾在澳門發表有關法律、貿易和博彩的研究,同時還有關於葡萄牙消費者權益的作品。他承認「面臨大醫院和大型保險公司對抗個體的局面」。該法官提出進一步改善法院司法的替代手段 —— 尤其是仲裁庭 —— 為有關衝突的證據提供更多靈活分配方式。他表示:「(醫療事故制度)對病患者權利的有很大限制性影響,因為強迫他們證明符合民事責任的所有要求。要求很繁重。」
他又稱: 「醫生作為主導醫療過程的專業人士更容易提出證據。病患在這一過程中是外行,而且很多時候被麻醉了,不知道手術過程中發生了什麼。而且無法獲得醫療記錄、文件證據或證言。這種制度涉及的證據對病患者而言幾乎是無法獲得的。」
這一新的制度將舉證責任推給病患者,還創建了一個鑑定委員會,由五位醫療領域的專業人士和兩位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調查是否存在醫療事故。而調解中心設兩位調解員,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負責確定賠償金額。這一過程將是免費的,而且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參與。
Hugo Luz dos Santos認為,納入免費、制度化的仲裁決定可以更好地挽救醫療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使得「舉證更有彈性,將舉證責任還給醫生」。而現行法律的要求則相反,「簡直是要求病患為醫療事故舉證」,他認為。醫生也發現到患者訴諸法院的不便。同意通過該法案的議員之一、澳門中華醫學會會長陳亦立描述道:「不論民事還是刑事,市民要聘請律師,行情基本上是五萬元,此外法院排期還要等四、五年,對市民構成不便。」
雖然對涉及刑事行為和醫療專業人士有可能被判監持保留意見,陳亦立認為該制度最重要的是「它能真真正正填補到澳門醫患雙方未健全的法律空白」。
醫生和議員在這一新的調解機制中看到了好處。 「案件可在調解中心解決。但如果市民仍然覺得調解中心不妥,還是要告的話,澳門法例有權讓市民聘請律師,排期四、五年告醫生」,陳亦立說。
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的新保險的信息是他最大的關注點之一,他說他開診二十多年,就算之前不是強制性,他自己亦買了二十多年責任保險。他表示: 「食少一餐晚飯就買到,為何不買呢?就是不明白為何有人不買。」然而,有人認為該制度有一些限制,因為保險範圍排除了故意錯誤或在不清醒的情況下實施醫療行為的情況。 「保險的規定,其範圍和排除的情況,未來可能引發討論」,專業糾紛解決律師Daniel Silva e Melo預測說。
澳門金融管理局與保險行業協商了有關保險的定義,表示保險範圍「足夠保障醫療事故受害者的權利和權益」。
澳門金融管理局解釋說,保險「不涵蓋罰款或刑事處罰或處分;然而,犯罪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屬於這種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除故意的情況)」。
澳門金融管理局也承認保險業作為新措施的好處。 「本地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開發新活動從建立強制保險中受益,同時使其產品範圍多樣化」,他說。
然而,澳門保險行業協會拒絕發表任何有關未來參與病患者和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糾紛的評論。

 

紀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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