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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誠 * – 新高等教育法將彌補法律缺陷並提升高校水準

 

近來在澳門最受社會關注的法案之一是即將送交立法會審議的《高等教育法》。早在2005年,特區政府就公佈了編號為「第/2005號法律(法案)」的《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十年過去了。現在正是儘快制定和頒佈這部法律、建立新的高等教育制度的時候。
目前規範高等教育的法律是在1991年由總督頒佈的第11/90/M號法令(Decreto-Lei n.11/91//M)。這部法令已經明顯過時。比如,法令的第4條規定批准成立和撤銷高等教育機構的權力歸總督行使。這在澳門回歸15年之後的今天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第11/90/M號法令的缺陷之一是它的有些規定過於籠統。有的只有原則,卻沒有明確的標準。比如,這部法令在序言中聲稱它的內容之一是「高等教育機構的財政與評審」。但是,法令只有一個條款規定了政府「可以」聘請專家對私立高校申請開設的課程「做出評價」,卻根本沒有規定機構評鑒和課程評鑒制度(institutional accreditation and program accreditation)。法令在第54條中要求所有高校「在一年的期限內實現正規化」,卻沒有規定「正規化」的標準。現在,高教辦(GAES)已經基本完成了高等教育評鑒(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體系的設計,並在徵求本澳十所高等教育機構的意見後制定了一整套評審指引。新的《高等教育法》將為建立澳門第一個高等教育評鑒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新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有力促進澳門的高校建立或加強品質保障(quality assurance)體系,提升教學、科研和管理水準。第11/90/M號法令的缺陷之二是設置的學術標準太低。比如,法令在第6條中規定,一所大學的師資「須至少擁有五名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學人員。其中三名須為全職教學人員」。一所不開設學士學位課程的高等教育機構,只須有「五名具有碩士學位的教學人員,其中三名須為全職教師」。總督還可以豁免這些條件。應該說,即使在1991年的澳門周邊地區也沒有法律規定如此低下的大學師資條件。可以預期,新法將廢止這一類令人難堪的法律條文,而政府推行的院校評審和院校素質核證(institutional auditing)將有助於提升澳門高校的師資和學術水準。
第11/90/M號的缺陷之三是,它對政府與高校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比如,法令第8條規定高校享有學術和教學自主權,即有權「自行確定、計畫及實施研究專案和其他學術及文化活動」並編制教學計畫及學科大綱等。但是,法令第9條和第10條也規定了對這些自主權的限制性條款,要求高等教育機構在行使自主權時「應考慮本地區的主要政策」和「本地區的社會利益」。這類規定屬於法律上的公共政策條款。現在,需要根據澳門基本法在新的高等教育法或者相關的政策指引中明確這些原則的含義。這將有助於確定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職能以及高校的自主權,減少糾紛、化解爭議。
可以肯定,新的立法和相關制度的建立將推動澳門高等教育向國際先進水準靠攏。今後五年人們將會見證澳門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嶄新局面。

 

* 聖若瑟大學助理校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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