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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今(9日)早出席行政會議前向傳媒表示,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資料,尤其涉及間諜活動,只有行政長官才可審閱,因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的。
他強調,附屬法例沒有增加任何有關法例的適用範圍,也沒有擴充罪行定義,更沒有增加任何罪行的罰則或權力。他又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七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附屬法例可清晰化界定機制。由行政長官根據相關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目的是減少爭議。
香港政府: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8日)出席立法會介紹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其後會見傳媒。
對於如何斷定某罪行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林定國表示,《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清楚說明有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即行政長官有權發出證明書,以判斷某些事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而此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他補充,是次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就是清楚說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安排和機制,適用於判斷某一宗個別案件須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可令國安罪行相關規定在實施時更具確定性,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定。 他重申,附屬法例沒有訂立新罪行、新罰則或新權力,也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到附屬法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