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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立法會剛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法規訂明,該委員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作為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直屬行政長官並享有行政自治權,向委員會主席負責。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訂定基本規範:明晰秘書處的性質、職責、人員編制、財政負擔及保密規定;
2. 規範組織架構:訂明秘書長、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以及下設五個廳(政策研究、風險防控、聯絡協調、宣傳教育及綜合保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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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處理檔案交接:規定原國安委辦公室的檔案及卷宗轉交至秘書處;
4. 理順部門職能:修改第6/1999號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廢止司法警察局保安廳與秘書處重疊的職權,並撤銷“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本法規將與上述法案同日公佈,並於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