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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修訂維持由1名局長領導及2名副局長輔助,透過精簡層級與理順職能,將原架構縮減並調整為5廳、11處及1個從屬機構,並相應優化人員編制。
重組後的5個廳級部門包括:下設納稅服務及稅款徵收兩處的「稅務管理廳」;下設稅務監察及涉外稅務兩處的「稅務監察及涉外稅務廳」;下設預算管理、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兩處的「公共會計廳」;下設不動產管理、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兩處的「公物管理廳」;以及下設智能建設處的「財稅策劃及智能化廳」。此外,局內另設「法律及公證處」與「行政及財政處」。
同時,為配合《稅務法典》的規定,原稅務執行處將被撤銷,改為設立相當於廳級的從屬機構「稅務執行中心」,專責稅務執行職能,以強化執法的專業性與一致性。
該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