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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旨在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與頂層架構,以法律形式全面規範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委員會贊同其立法政策,並於審議期間提出多項完善建議:
一、 釐清不可申訴的範圍
法案原建議,具權限當局依國安委意見所作的決定均不可申訴或上訴。委員會指出,按現行制度,此類限制應由各單行法律具體規定。提案人接納意見,新文本改為僅限「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申訴或訴訟標的。
二、 明確代任機制
針對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的運作機制,新文本採納委員會建議,明定由保安司司長代任國安委主席並主持會議;若兩者皆不在,緊急情況下可由代理行政長官召集並主持。
三、 理順訴訟參與許可機制
關於訴訟程序中的國安利益保護,新文本理順了操作機制:若司法當局認為案件涉及國安,須先通報國安委;經國安委確認有保護必要後,法官方會通知訴訟代理人提出參與訴訟的許可申請。提案人強調,此舉旨在守住國安底線,絕非剝奪當事人辯護權,亦不影響律師執業資格。
四、 完善特別開支監控
針對法案設立的特別開支制度,委員會關注其監控機制。提案人解釋,每筆支出均須獲行政長官許可,秘書長須於年底提交開支紀錄供特首批閱。同時,政府每年須向立法會提交並公開相關款項的管理報告,以確保透明度。
該法案後續將交由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若獲通過,將於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