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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常會主席梁孫旭表示,法案擬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當法官認為公開訴訟行為會損害國安利益時,應決定不公開;此外,若案件有保護國安利益之必要,訴訟代理人須先獲特別許可方可參與程序。
為配合國安委依法擁有判斷「是否涉及國安利益」的職權,並保持條文一致性,提案人同意修改規定:法官須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由國安委判斷及確認有關訴訟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立法會顧問補充,審訊原則上是公開的。若法官擬因國安理由改為閉門審訊,必須先取得國安委確認。由於啟動機制的先決條件是「法官認為公開審訊可能損害國安」,因此不會出現「國安委要求閉門、但法官堅持公開」的矛盾情況。
公平審訊與監察機制
針對不公開審理如何確保公平,梁孫旭強調,即使案件因國安理由不公開,嫌犯的權利仍受法律嚴格保障。嫌犯享有包括無罪推定、控辯均等及辯護權等原則,可親自或聘請律師抗辯;若無法自聘,亦會依法獲指派律師。判決宣讀將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等敏感內容則不予披露。
在監察方面,顧問指出,國安委秘書處的開支及運作,受身兼國安委主席的行政長官監察;如有需要,行政長官可指示廉署及審計署協助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