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於7月16日回覆「澳門創建民生力量」提出的請求,表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30-A條的規定,批准退回澳門幣25,000元的參選保證金。
不過,針對該組候選人對被取消參選資格所提出的「上訴」聲請,選管會則援引選舉法第33條第3款作出決定,指出「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具約束力的意見書而作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因此不予受理。
此前,「澳門創建民生力量」六名被取消資格的候選人曾聯名提出申請,要求退回保證金並了解被取消資格的具體理由。
申請人指出,該授權程序依法進行,符合《澳門民法典》代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候選人強調,一直擁護《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區,對被界定為「不擁護、不效忠」感到不解。他們認為,即使決定不可上訴,也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48條,享有獲知相關事實依據與法律邏輯的權利。
為佐證立場,申請人列舉多項參與公共事務的經歷,例如黃德來多年來推動中澳緬三地經貿及民生合作、疫情期間捐助醫療物資、地震後發起募捐行動等。他們亦曾參與國家安全教育展覽,並宣傳《基本法》與國家主權概念。
申請人表示,無任何違法紀錄或與外部勢力聯繫,可出示執法機關簽發的無違法違規證明,證明一貫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