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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由黃德來代表提交,並獲其他五名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梁小玉、謝明霖、周志輝、魏家鳳及馮啓豪──共同授權。
根據函件內容,黃德來獲授權為合法代理人,代表全體申請人處理與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相關的溝通、文件提交等事宜。申請人指出,此授權程序符合《澳門民法典》對代理制度的規定,具法律效力。
申請人表示,對選管會根據國安委審查意見所作出的資格取消決定感到遺憾。他們強調,自始至終擁護《基本法》,並無違背效忠澳門特區的行為,過去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與公益行動。
他們引述《行政程序法典》第48條,指出作為當事人,有權獲知被判定「不擁護、不效忠」的事實依據與法律邏輯,呼籲國安委提供相關說明。申請人認為,即使無法提出異議或上訴,程序的透明與正當性仍不可忽視。
為佐證立場,申請人列舉了多項參與社會事務的行動,包括黃德來多年推動中澳緬三地經貿與民生合作,疫情期間捐助醫療物資、地震災後發起募捐活動等。他們亦提及曾參與國家安全教育展覽,並積極宣傳《基本法》及國家主權意識,強調過去未有任何違法紀錄或與外部勢力聯繫的跡象。
此外,申請人稱,可提供由執法機構簽發的無違法違規證明,證明其一貫遵守本地法律。
申請退還保證金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52條,除非有證據顯示參選名單或候選人有「故意違法」或「破壞選舉秩序」行為,否則不應沒收其保證金。申請人指出,他們是基於資格認定分歧而被取消資格,並無違法或不當行為,因此不應適用沒收條款,應獲退還所繳交的澳門幣25,000元保證金。
申請人最後表示,尊重澳門法律制度及選管會依法執行職務的工作,同時懇請選管會在合理時間內,依《行政程序法典》提供書面回覆,處理是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