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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獲通過 家事訴訟前須先調解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引入「訴前調解制度」,明年1月1日生效。法案訂明向法院提出家事訴訟前,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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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引入「訴前調解制度」,訂明在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等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家事調解員由局方指定的社工擔任。

家事調解員除須遵守法定人員資格條件、義務與限制,專業資格外,並需接受由法院認可的機構監管。會上有多名議員希望可培訓不同領域人士參與調解工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家事訴訟調解屬司法程序前置組成部分,有一系列法定要求、後果和程序。張永春指對家事調解員要求非常嚴格,未來有條件會考慮擴充人員資格範圍。

目前社工局已有三十多名家事調解員,未來會逐步增加人手。社工局副局長鄧玉華表示每年約有200多宗涉及特定家事個案,會先挑選具三年工作經驗的民間社工參與培訓,局方亦會安排社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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