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ício » 犯錯譴責與勸誡可並存

犯錯譴責與勸誡可並存

立法會日前一般性通過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是次法案修改內容主要涵蓋三個方面,包括完善就職宣誓規定、優化委任機制,以及完善管理及問責機制。法案修訂有助進一步完善特區的政治體制建設,並一定程度有助構建管治梯隊及促進人員流動。但在問責機制方面,是次修訂的內容實際上有不少在現行制度中已存在,只是將條文的表述更「明文化」及「具體化」,與社會期望的官員問責制度有一定程序的差距。

李良汪 Lei Leong Wong*澳門平台

是次法案修訂當中,建議增加終止委任的依據,包括官員觸犯刑事,以及作出對特區的形象或運作有影響的行為等。從條文的表述上,是明確了領導及主管觸犯哪些嚴重行為時,可對其作出嚴厲的處罰,但事實上,現行制度第16條當中,已對定期委任的終止有所規範,是次修訂只是將現行制度進一步闡述,嚴格來說本質沒有改變,更談不上回應社會期望。

此外,法案雖對官員問責制度進行了梳理,由低至高、由輕至重,採取包括勸誡、不續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以及紀律處分等措施,但現行制度中的公開譴責在新修訂當中被撤銷,有削弱制度力度之嫌。公開譴責並不是要在官員犯錯後,對其進行「公開示眾」以作懲罰,而是官員施政的所作所為關乎社會大眾的整體利益,在履職過程中所觸犯的紀律以至違法行為,更對全社會產生廣泛影響。正如政府所言,設立相關制度的初衷是對較嚴重的犯錯進行處理,當出現上述情況,對其行為進行公開譴責,是向社會確立一個權責相當的施政原則,同時亦能加強社會對施政成效的共同監督。

加上,政府在討論時亦指出,勸誡的目的以及要達到的效果,與公開譴責並不對等,兩者並不是替代的關係。既然兩者不互相矛盾甚至有衝突,亦非替代,本人認為有條件可以並存。目前法案只進行了一般性討論,在細則性討論時,會要求政府對這問題作出詳細說明,釋除社會疑慮。

官員問責的核心原則不是以紀律處分及刑事處罰解決,更非官員一旦犯錯便要將其「拉下馬」,而是透過相關制度,建立健康、有效、良好的官員文化,落實「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的原則。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大以來已多次強調,而新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岑浩輝在其參選政綱當中亦提出「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期望特區政府在深入研究及廣泛聽取意見後,持續優化相關制度,讓「權責相當」的核心要義,能在本澳官員問責制度中充分顯現,以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及特區政府的施政方向,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

*民众建澳聯盟 Aliança de Povo de Instituição de Macau

聯絡我們

平台媒體,聚焦中葡關係。

平台編輯部

關於我們

電子報

訂閱平台電子報,縱觀全球新聞

© 2025 – Copyright Plataforma Media.

Uh-oh! It looks like you're using an ad blocker.

Our website relies on ads to provide free content and sustain our operations. By turning off your ad blocker, you help support us and ensure we can continue offering valuable content without any cost to you.

We truly appreciate your understanding and support. Thank you for considering disabling your ad blocker for this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