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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五位終審法院法官處理,五名法官一致認為為公屋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對同性伴侶存在歧視成份,違反平等條文。判詞指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無損異性夫婦的權利,而該權利本身並非異性夫婦獨享。法院引述基本法第37條規定,異性伴侶才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但申請公屋權利不包括在婚姻法律地位之內,不代表房委會的政策免受平等條文審視。
案件涉及兩對在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其中一對未能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另一對未能以「家庭成員」身份合法入住配偶居屋,亦不能繼承居屋業權。法院指海外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具同等密切關係,認為兩者屬合適的比較對象。
此外,法院亦指遺產條例中「有效婚姻」一詞與其他婚姻法,採用的定義已有不同,拒絕接納律政司指「有效婚姻」定義在相關法例需保持一致,亦不接納只有異性夫婦才有生前彼此供養的責任;而房委會亦沒有提出實質證據,證明政策對促進家庭的目的是合理和必要,故駁回律政司和房委會的上訴。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先後裁定政府敗訴,捪現行的房屋政策和遺產條例有差別待遇,政府上訴遭駁回,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