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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出,黎智英早前因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成被判囚20年。法庭認定其為案件主腦,長期利用《蘋果日報》及個人影響力破壞政府權威,並多次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中港政府。
根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律政司司長有權提出沒收犯罪資金及工具的申請,並由原訟法庭按嚴格條件審批。
發言人強調,沒收犯罪財產是國際常見做法,此舉旨在切斷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資金鏈,防止涉案人及同謀繼續利用該筆財產作案,以保障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