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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泰拳運動員姓楊,被控「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昨(7日)有出席聽審。楊連同利姓裁判,均被死者家屬追究民事責任。
案發於2021年10月4日氹仔一間拳館,當時死者向楊提出友誼拳賽,隻方均同意不使用頭套作賽。比賽首回合,死者被多次擊中頭部,在次回合再次被擊中頭部後倒下。利終止比賽,楊亦曾上前與死者交談。死者及後在台下休息不久便暈厥倒地,遂被送院搶救,經九日救治後最終不治。
法庭認為事件實屬不幸,認楊在遵守規則下作賽,相反利姓裁判則多次失誤,導致死者愛重傷致死。
負責宣判的合議庭主席梁鳳明指,法庭委任專家鑑定人分析比賽過程。經多次觀看有關錄影片段,並綜合分析規則等證據後認為,楊與死者實力懸殊,死者在比賽中是捱打的一方。然而裁判在首回合沒有數足秒數,次回後在死者被重擊後,失去還擊之力時沒有即時中止比賽。鑑定人認為裁判在業餘比賽中,有責任更保障拳手安全,然而利沒有做到,故認為利失誤導致死者重傷。
被控「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的楊最終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而利即需承擔民事責任。法院表示由於檢察院遺憾地沒有對利提出刑事起訴,故將以「過失殺人罪」製作證明書送交檢際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