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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完成討論修改廉署組織法 新增職能並調整調查員職程

特區政府宣佈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新增包括調查經濟財務犯罪等職能,並建議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職程掛鈎。此外,政府亦正考慮設立廉署調查員的專有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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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已完成討論修改廉署組織法法案,將增設調查經濟財務犯罪,包括洗黑錢,以及公共實體可邀請廉署現場跟進及查察行程序等職能。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修改組織法是因應社會發展需求,增加廉署職能以維護公共和居民利益。他指法案同時建議落實廉署對公共部門監察和介入權限,廉署有權接收公共實體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資訊,以便掌握數據和採取合適及必要的預防和介入措施。

法案亦就廉署調查員職程等問題提出建議。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歐陽湘表示,調查員制度一直與司警人員職程制度掛鈎,但因現時法律所援引的司警人員法律制度已被廢止,有必要更新相關法律。法案建議調查員職程與司警刑事偵查人員職程掛鈎,並賦予廉署調查員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等權利。

歐陽湘回應行政會記者會問題時表示,廉署對設立調查員制度持開放態度,但認為現時並非合適時機。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則補充,政府嚴格控制特別職程的設置。根據廉署調查人員的工作性質、人員編制及職務的重要性,認為有必要設立特別職程,但設置過程亦需要較長時間,相信具備條件時,可以考慮設置廉署調查員專有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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