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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應為都更法之本

羅嘉華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於去年底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城市規劃師林翊捷指出,法案未有強調公眾利益,僅指樓齡與業權達一定要求後就可以重建,擔心會變成「多數暴力」,影響私有財產權。時事評論員蘇文欣則感嘆,由「舊區重整」到現在的「都市更新」已近二十年,感覺像是「原地踏步」。

特區政府自2004年開始提出「舊區重整」,期間幾經波折,直至2021年12月下旬,政府終向立法會引介《都更法》法案,並獲一般性通過。但坊間有意見批評,雖然政府曾於2019年諮詢時提出舊樓維修、保育,以及街道美化等,但今次的法案都未有提及上述部分,而片區式重建、補償機制、政府主導重建的角色在法案中亦不見影蹤。

由「舊區重整」變成「都市更新」,轉眼已是十八年。城市規劃師林翊捷坦言,法案走到這步有感失望的是一些基本的事,社會也未有充份討論。「司長都說了,當初做諮詢時是在說片區重建,現在出來的是舊樓重建,其實政策已經改變了,但沒跟市民討論過就直接拿到立法會。」

林翊捷批評:「之前一直在說舊區重整,然後概念再大點,變成都市更新,現在又突然退回去舊樓重建,這個政策轉向的過程究竟有否充分跟市民溝通?甚至是究竟有否在事前跟相關的持份者溝通?我頗懷疑。其實這是一個頗不理想的處理方法。」

前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委員蘇文欣就坦言感覺像「原地踏步」。「如你用大方向想,真的是原地踏步。那時講要立法,拿了出來後就收回。現在,用他的說法,重新檢討過了,再重新立法。已經花了近二十年的時間去做類似同樣的事。」

是甚麼令我們花了近二十年的時間?蘇文欣沉思了一會說:「簡單來說,我們從報章或一般資料看不到當時為何重整的過程中不見了。法例當時在做了,但又收回,解釋不是很清楚,然後就一直拖、一直拖。那原因是甚麼?當時政府在這方面很不透明,所以我們不是知道得很清楚為甚麼,但都知有需要做(都更),所以後來又再拿出來。」

「我只能很惋惜地說,為何政府的工作這麼不透明,而讓人覺得現在再拿出來做,有些原地踏步式的做法?如覺得有問題,為何那時不改?」蘇文欣感嘆道。

蘇文欣也指出,在鄰埠香港的市區重建個案中,亦出現在引入強拍、強制迫遷後,一些住戶不願意遷走,很多問題繼而出現。「包括了抗爭。這裡就較複雜。」他指,有些樓宇或由同一業主或家族擁有多個單位的業權,當其他業主不願意時,可能就要進行強拍,但亦會產生很多問題。他希望政府以後的工作能講得更清楚,「不能法律過了就算。這就不太理想。」

我只能很惋惜地說,為何政府的工作這麼不透明,而讓人覺得現在再拿出來做,有些原地踏步式的做法?如覺得有問題,為何那時不改?

蘇文欣

隱藏「多數暴力」的陷阱

城市規劃師林翊捷認為,法案最大的缺失看不見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監管。根據法案第三條,「為落實都市更新而進行的分層建築物重建,由所有權人實施。」而法案中都更的條件只有兩個:樓齡和業權的最低百分比(最低百分比根據樓齡和獨立單位數而有所不同),意味著提起都更的實體有一個特殊的權力,就是強制沒參與都更的人士參與都更。

林翊捷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六條,私有財產權要得到保障。「我憑甚麼可強迫另一個私人拿自己的財產出來和其他人一起都更?這是要一個很強的理據才講得通。」而現在的條件僅是支持的業主達一定百份比、樓宇超過某個年份這兩項。林翊捷擔心,如果政府欠缺監督,會變成一種「多數暴力」,因為一幢樓超過30年不代表它殘破、危及公眾利益,何以根據法案中的兩個條件,就讓某些私人可強迫鄰居一起參與都更。

他續指,《都更法》是《基本法》的一個例外,一個基於公眾利益的例外,但這法案的設計與行文,彷彿《基本法》第六條是不存在地執行都更。林翊捷舉例指,《城市規劃法》也是一個例外,「但立法時你會看到一系列的原則,例如平衡原則之類,都有寫到。我覺得今次這法案的表述有些問題。」

《都更法》是《基本法》的一個例外,一個基於公眾利益的例外,但這法案的設計與行文,彷彿《基本法》第六條是不存在地執行都更。

林翊捷

「一定要強調是因為公眾利益,所以才會去介入這私有財產權,而不是因為建築舊,以及業權百份比已到達要求的比例—不單只因為這些,還有第三個原因,就是在某個監管機構的實質審查下,他們確認這建築物繼續存在而不去更新的話,真的會危及或損害到公眾利益。」林翊捷說道。

他認為,政府需要有一個可否決重建方案的角色,做好把關。「這個小數服從多數的本身是有邏輯上的問題。這兩個條件不一定與它的立法標的——亦即第一條『改善居住環境及城市景觀』—有關。」「到時如按這法例,業主提出的重建方案,究竟是否合符『改善居住環境及城市景觀』這兩目的?或再講得大點,是否合符公眾利益?如不合符公眾利益,而是因為八成的業主覺得想換新屋,而強迫另外兩成人參加,其實是否與《基本法》第六條的保障私有財產權的規定有矛盾?」林翊捷強調:「我覺得這是政府必須要回應的一個問題—究竟誰把關、怎樣把關?看完整個法案是沒有的。這件事是危險的。」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本週一(17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現行「仲裁法」是否所有條文都適用,相關的仲裁員資格與自願仲裁有否不同,會否成立專門的仲裁機構,以及有否迴避制度。

不過林翊捷認為,「仲裁」是當有人反對時方會提出,而政府不應等有人提出仲裁時才去介入那一個都更項目,而是有人一提出都更時,就應去了解究竟這地塊、這建築,以至裡面的情況究竟是怎樣、是否應該做都更。「這(介入)權力應控制在政府的手上,絕對不能因為私人業主夠票就去都更,這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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