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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通過法案 難定罪官員行為不當

葡新社

巴西的《公職人員行為不檢法》修改法案於本週三(6日)經眾議院通過。經修改後,除非官員有意對公共行政機構造成損害,否則無法定罪。這份法案早於本年6月在眾議院通過,但參議院評估後將法案撤回,再進行分析。總統博爾索納羅對有關法案進行評估。

與原法案的最大區別在於,新法案將公務員需負責任的部分修改。因魯莽、缺乏專業知識和疏忽而造成的政策失誤並不能把官員定罪。

官員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不良動機,自願或有意識去提出政策,才可以被定罪。單憑官員行使職權而造成的失誤不屬定罪範圍。除此之外,對法律的錯誤解釋而導致的損害或疏忽也不屬定罪範圍。

另外,新法案會改變行為不檢的標準和相關訴訟程序,例如檢察院可以按實際情況與官員達到協議,撤消控訴;或者,法官有權將刑罰改成罰款。

目前,巴西的《行為不檢法》有權對因行政疏忽或故意造成的政策失誤的公務員作出起訴。

若公務員違反公共管理原則、歛取公共財產、利用職業便利中飽私囊等等,會按照上述法律定罪。

而法案修改後,這些條件將不足以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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