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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澳門和中國都不利」

陳嘉俊

律師何睿智對三份立法會候選人名單被拒提出質疑,他向《澳門平台》表達對終審法院決定的批判。終審法院認為,三份名單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律師何睿智

—「選舉委員會所查明的事實中,沒有一項顯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忠或不擁護《基本法》。恰恰相反,這些候選人利用了《基本法》所賦予的憲法權利,如言論和集會自由。」

-「取消參選資格的決定,明顯違反了多項法律和《基本法》規定,以及澳門法院的統一司法見解。尤其是進行秘密、有偏見和非法的警方調查;不給予被針對者參與這一取消資格程序的權利;追溯適用無資格的規定;這些規則具有秘密性及非公開性。這些不法行為撬動了第二制度基本原則和價值觀的核心。」

-「該決定對澳門不利,對中國也不好。澳門在被『一國兩制』的『一國』稀釋的那一天,將失去其獨特性和生活方式,失去其對中國的戰略效用,那是不幸的日子。」

立法會一切的未來都改變了

終審法院裁定三個參選名單的委託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取消了其候選人資格,理由是其「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7月20日,選管會駁回有關投訴,維持拒絕「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及「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的決定。

根據選管會,終審法院確認「學社前進」名單上的首兩位候選人蘇嘉豪和陳樂祺,「新澳門進步協會」首兩位(陳偉智和李國強)及「民主昌澳門」(鄭明軒及吳國昌),至少都參與支持「六四」、「零八憲章」、「茉莉花」等活動。「事實上證明上述人士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沒有被選資格。無需再行分析及審查同一份名單其他參選人情況」。

「議員必須是愛國者,忠於澳門特區和中國」

律師何金明在接受《澳門平台》訪問,就選管會的決定和終審法院的判決作出解讀。有關判決駁回被拒絕接納的參選名單的委託人提出的上訴。根據《國家安全法》,他認為「愛國」是一條不可踰越的界線,並表示言論自由、示威權和集會權是「受保護的法律財產」,但前提是「正確行使」

律師何金明

終審法院這次判決對社會大眾的影響?

何金明:就三個組別提出針對選管會對他們的被選資格作出按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第8項規定,不符合具備事實擁護澳門特區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者而作出的異議駁回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首先,按從事法律工作的一般原則,我不可能直接就終審法院作出這次的裁判內容作出評價,因為,我們都應該尊重澳門司法獨立及司法公正的,相對地,我認為就這次終審判決對澳門社會較具影響性,可以從積極及正面方向兩個層次着眼,因為從判決書的內容可以發現,所有爭議的事件及問題,都可以公開予大眾巿民詳閱及獨立分析,從判決所展示的內容,自選管會組成、審核候選人、分析及作出決定、通知及異議,最後至司法上訴的終局判決,都清晰交待具體細節,並展示判斷的事實依據及法律適用內容,另外,從選管會針對沒有被選資格的候選人提出異議作出決定的前期階段,基於私隱保密而不作公開,至終審法院裁決所帶出的公開性,都展現司法上訴作為最後手段,並詳述被訴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及法律適用,向社會大眾透析司法裁決的獨立性及公正性,都彰顯這次裁決的積極意義及正面作用。

終審法院的這次判決會否影響居民的言論自由、集會權和示威權?

何金明:個人而言,任何人士的言論自由、集會權和示威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但並不是毫無界線,更不可能毫無約束,個人相信有兩點可作為參考,第一點是相關行為不能違法及不能違反規定,第二點是具備事實支持,這次裁決內容亦重點提及這兩個方面,這反映居民的言論自由、集會權和示威權必須是合法合規且具備事實支持下,是完全不受影響的,作為法律工作者,若言論內容不具備事實支持、集會及示威的內容屬違法,又或其內容宣染犯罪意識時,本人是不認同相關行為以言論自由、集會權和示威權論調來合法化合理化的,所以,本人認為這次終審裁決不屬否定居民的言論自由、集會權和示威權的權利,更具積極意義帶出居民的言論自由、集會權和示威權的正確概念。

—終審法院的這次判決會否影響澳門市民對中央政府的印象?

何金明:我相信,澳門社會是一個多元社會,也是一個可包容不同聲音的社會,每個居民對每一件事情都有自身的評價及判斷,然而,對於眾所周知的事件,對於國情區情、一國兩制及支持中央及特區政府施政,這些都沒有任何差別懸念,這次裁決不單衹從國家憲法、特區基本法及立法會選舉法的法理層面,也從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及特區執政層面,詳細陳述作為特區立法會立法議員必須屬於由愛國者治澳的人士擔任,作為參選的候選人,應該具備擁護及效忠特區的素質,做到實事求是,己立立人的榜樣,因此,本人相信這次裁決並不會使澳門居民對中央政府帶來負面印象,相反,從不同的媒體渠道中,更展現澳門居民大都支持中央政府依法施政,對授予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認同。

被取消資格的多名候選人,在以往很長日子裏,都能夠成功參選和當選,為何這次會突然被取消參選資格?

何金明:就這次裁決作出後,確實有人提出疑問,不管曾擔任或現任的立法議員,為何參選這一屆時被審核後,出現被取消參選資格的情況,個人認為法律的內容常有滯後性,但亦需有預防的功能,在是次裁決中亦有載明,基於我國立法機關及特區立法會於2019年及2020年通過的法律法規,都是以國家安全及特區有效實施『一國兩制』為目的,在結合當前國際形勢、中國國情及特區社會狀況下,對於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第8款規定的要件,個人認為出現了從形式要求,邁向符合實質要件的情況,換言之,作為第七屆立法會的立法議員,澳門特區要求他們擁有真誠擁護澳門基本法,真誠效忠澳門特區,但要如何證實“真誠”要件,就是透過選管會依法,並結合事實及證據,再結合其生活經驗作出判斷。而且,要證實“真誠”,個人認為不應存在時間及地域的限制,需要針對候選人在過往的行為軌跡中,搜證作綜合分析,所以,這就可以解釋為何特區選管會自成立以來,均由法官擔任主席而檢察官擔任副主席,就是要運用他們司法實踐經驗作為第一關口的把關,所以,個人而言是尊重選管會的決定。

司徒民正法官在其表決聲明中質疑選管會的權力,以及質疑選管會的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辯護原則,怎樣看待司徒民正法官的表決聲明的觀點?

何金明:正如前面所述,本人是尊重是次裁決,亦不會多加質疑,但從制度而言,我們還是可以有探討的空間,首先,是次裁決以合議庭方式作出審議,就意味着三名終審法院法官對於具體事件都可作出自身評價及判斷,是互相獨立,故裁決時採用表決方式作出,並對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允許作出表決聲明,這就是澳門司法獨立性的展現,也是澳門社會容許不同意見的良好例子,故此,個人是尊重每名法官在每個具體案件中所持的評價及判斷。正如本人對於選管會在審核候選人的被選資格,按立法會選舉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規定的權限,並配合該法第11條規定,使選管會在實行審核候選人被選資格事宜上,達到實質公正的判斷,這是選舉法賦予選管會的法定職權,也是選管會的實質職責,試想想,若候選人不願提交有助審核其被選資格的材料,若行政當局其他部門不積極向選管會提供候選人的材料,那麼,如何實現對每一名候選人的被選資格的真正公平公正的審核,所以,個人認為選管會有權主動要求參選人及行政當局向選管會提供可供審查候選人的材料,當中不存在任何疑問;另外,基於辯護權利,預先聽證原則體現在一般行政程序中,禁止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剝奪利害關係人的申駁機會,否則,該決定構成無效,然而,眾所周知,在立法會選舉法中,並沒有設立相關程序規定(見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第10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亦基於選舉進程急及期間短的情況,對於被通知不具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可按立法會選舉法第35條規定針對選管會的決定提出異議,這是立法會選舉法在選管會的權限內辯護原則的體現,因為,對選管會作出異議駁回的決定,沒有被選資格的候選人只能直接訴諸終審法院提出選舉上之司法上訴,屆時,已屬於司法上申辯原則的情況,我相信,立法者是考慮到立法會選舉法的獨特性、實際性及操作性而定的,所以,個人認同是次裁決已合符程序公正及實質公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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