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ício » 排除在外

排除在外

在澳門,同性戀者的權利大多不受法律保障。當局指目前收到四宗同性伴侶居留許可的申請,全部未獲批准。

生於澳門的Nathan Mong與原籍馬來西亞的Kit Foong在加拿大結婚,現居澳洲。該國去年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國皮尤研究中心的資料顯示,澳洲是全球第26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區。在鄰埠香港,終審法院上月裁定在港居住人士的同性伴侶可以像異性伴侶一樣,申請受養人簽證。與台灣、香港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相比,澳門在同性戀者權利方面依然落後。
Nathan Mong今年36歲,Kit則是50歲。他們2008年在澳門認識,2013年到加拿大結婚。他稱當時沒有要求澳門承認他的婚姻狀況,因為覺得同性伴侶在港澳的情況並不樂觀。「我也有想過去試一下,看看澳門政府會認為我在澳門是單身還是已婚,如果他們不承認我的婚姻,那是否意味著我是單身可以再來在澳門第一次結婚?很奇怪的矛盾,但隨著更多國家認證同性婚姻,這樣的情況也不是澳門政府能置身事外的。」
Kit在澳門的工作到2014結束。他多年前留學澳洲,曾與首任同性伴侶在澳洲申請民事結合,因而擁有澳洲居留權。Nathan Mong為了和Kit繼續生活,於是以伴侶關係申請移民澳洲,現時在當地任按摩理療師。Nathan Mong指這是一個艱難的決定:「由於澳洲同性伴侶可享有民事結合的權利,為了繼續一起生活,只好移到澳洲生活。我也沒有特別嚮往澳洲生活,反而更想留在澳門,家人朋友都在澳門,移民其實放棄了很多。」
治安警察局稱,截至目前收到四宗同性伴侶的定居申請或居留許可,但「過去未有批出這類申請」。
當局回覆本報指,批出居留權與否是根據《民法典》第1462條規定,條文排除了同性戀者的情況。
法務局回覆本報時重申,同性婚姻在本澳並不合法。「同性間構成婚姻或事實婚姻,雖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正式化,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制不能以此作為認可。」
當局指出,沒有收到同性伴侶間的婚姻及事實婚姻的登記或認可申請。
考慮到法律不認可同性婚姻,本報向法務局查詢同性已婚者是否可在澳門結婚,法務局指:「在澳門結婚,未婚者須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不能與基礎民事法律和《民事登記法典》有關澳門特區建立婚姻的法律要求相抵觸,而根據基礎民事法律,若未婚者不具備法律條件則沒有構成結婚的可能。」
Nathan Mong直言:「澳門應該沒有甚麼相關法律令同性伴侶滿意地生活。」他指雖然香港近日有相關案例,但他對澳門有關同性權利的立法依然不感樂觀。「如今香港QT判決在澳門也起不了甚麼波濤,我並沒有感覺到情況有任何改善。」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同意這種講法。澳門彩虹是澳門首個以提升同志(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及其他性小眾社群)權益為宗旨的團體。他說澳門還需要多點時間才會發生類似的事情,原因眾多。
「那段新聞在澳門完全沒有引起迴響。我們有些朋友想結婚,有些已經結婚了,但因為澳門社會比較保守,很難像香港QT案般爭取。」

香港向前一步

7月4日是香港歷史性的一日。終審法院裁定,在港居住人士的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可以申請受養人簽證,為這宗2014年開始的案件劃上句號。QT是一名英國女同性戀者,她在2011年與具有南非和英國雙重國籍的同性伴侶SS在英國結為同性戀伴侶。SS同年獲得香港工作簽證,QT於是申請以SS的伴侶的身份申請受養人簽證,但被當局拒絕。當局指現行政策是一夫一妻制中婚姻的配偶才能獲承認爲受養人。
QT因此只能以旅客身份入境,不得在港工作,無權使用公共服務。2016年,她在原訟庭的司法覆核被判敗訴,後來於上訴庭得直。終審法院本月初頒下判詞,指香港政府的做法構成「間接歧視」
林嘉龍讚揚判決,認為香港同性權利發展前景可期。「這是向前的一步。由於香港使用普通法,以判例法作為基礎,這項判決將來可以適用於類似情況。」
除了香港,林嘉龍指中國內地對同性戀和雙性戀也較為接受。「雖然立法和承認同性別人士結婚,仍要一段時間才可能發生,但內地很多大城市已經開放了很多。」
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去年五月釋憲,宣佈禁止同性結婚違憲,開啓同性平權之路,極具歷史意義。根據大法官解釋,台灣的行政與立法機關須於兩年內修法。如果修法到明年尚未完成,同性伴侶得按現行規則向戶政機關註冊結婚。
在澳門這個人口和規模細小的城市,這仍然是一個忌諱的議題。林嘉龍說,澳門「不難碰到一個認識你父母的人」,很多因素令爭取 LGBT權益困難重重:「富裕的經濟令很多人選擇沈默。比起為平權和人權,大家對賺錢更感興趣。」法

法律規定

在澳門,外地人士能以家庭團聚為名申請居留許可。相關條例表面上不存在歧視,同性伴侶理應能按法律申請居留許可。律師José Álvares稱,現時的障礙是來自「家庭觀念」。根據《民法典》,「結婚、血親關係、姻親關係及收養均為親屬法律關係之淵源」,而當中第1462條規定「結婚係男女雙方,擬按照本法典所規定之完全共同生活方式建立家庭而訂立之合同」。
José Álvares說:「香港QT案引用的條文其實與澳門的情況完全一樣,實在耐人尋味。」他指有爭議的是居民「配偶」居留許可的批給。香港的《婚姻條例》與澳門的相近,訂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
他又指出,除了第4/2003號法律允許以「家庭團聚」為由批給逗留的特別許可外,第3/2005號行政法規界定了澳門居留許可的條件,與香港一樣可以將配偶的居留許可延長。
他說:「在QT案的判決中,法院未有考慮婚姻的定義,僅指香港入境事務處對異性和同性配偶的差別待遇不合理,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過,他不認為基於澳門法律的情況,同樣的事件在澳門會得到同樣處理。「入境事務處的做法其實沒錯,因為它是根據對配偶概念的解釋而決定,也就是說,如果不對產生歧視的法規作修改,就不能質疑按章執法的行為。」
他指《民法典》定義婚姻的條文與《基本法》第25條「不相符」。第25條明訂: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雖然《基本法》未有提到性取向,但他認為列舉的屬性純屬示範,「完全可以」包括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通過這種方式,家庭團聚可以涵蓋同性的已婚或未婚人士」。
他又強調:「政治和立法選擇對公民的生活構成重大影響,甚至像這樣的問題,似乎只是對權利的正式肯定,但意義其實遠超於此」。
他說自己曾與一位「極專業」的學者合作,對方有一日收到澳門某教學機構的任教邀請。這名學者於是查詢他的伴侶能否以受養人身份來澳,又指他與伴侶已經有事實婚姻,但José Álvares說:「我必須坦誠地向他分析,這個可能性非常低。」
這名學者後來赴泰國任教,他的伴侶可在當地申請為受養人。「既然一間澳門的學府都誠邀他,他必然有其過人之處,人才就是這樣流失。這類人士身處在這種歧視的環境裡,不得不說,他們的離開正是為了找到一個真正接受他們的司法管轄區。總之,[政治]勇氣和願景都是不可或缺的。」

權利較少

由於同性結合的不合法或不被承認,同性人士的其他權利亦受限制。林嘉龍稱,同性伴侶在申請公共房屋時不能以核心家團形式申請,也無法享有政府和私企僱主給予家屬的福利。
他坦言,保守主義與文化的關係密不可分。「澳門大部分的華人父母都希望子女遵從傳統,結婚,然後組織家庭。不這樣做就是不孝,而且在中國文化裡,令父母不悅就是不敬和冒犯。傳統觀念是家和萬事興,因此父母和子女應該避免分歧」。
Nathan Mong指出,性取向仍是家庭生活的一大問題。「在家庭上,我經歷了出櫃的過程,由不太好的情況到現今算是一切平穩吧。我最介意我父母的看法和心情,我的宗旨是並不期盼他們非常接受,只希望他們能慢慢了解和接納。」
他將耐性全都留給家人,不在意外界的眼光。「如果因爲我是同性戀者而去排斥我的人,也沒甚麼值得我去認真對待。」

蘇爔琳 03.08.2018

聯絡我們

平台媒體,聚焦中葡關係。

平台編輯部

關於我們

電子報

訂閱平台電子報,縱觀全球新聞

© 2025 – Copyright Plataforma Media.

Uh-oh! It looks like you're using an ad blocker.

Our website relies on ads to provide free content and sustain our operations. By turning off your ad blocker, you help support us and ensure we can continue offering valuable content without any cost to you.

We truly appreciate your understanding and support. Thank you for considering disabling your ad blocker for this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