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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不會在此止步

被控加重違令罪的蘇嘉豪下周二將要面對初級法院宣判,但外界認為他不會在司法面前屈膝,即使被判有罪,也不會完全戰敗。

今次是澳門特區首次有議員被中止職務。議員蘇嘉豪失去司法豁免權,接受審訊。無論判決為何,他一旦定罪,此案都會是特區首例。初級法院下周二將會宣判,但外界認為這不會是事件的結局,預計蘇嘉豪將會上訴中審法院。除了無罪釋放,法院還有三個可能的裁決:罰款、30日以上徒刑或30日以下徒刑。如果蘇嘉豪被判30日以上徒刑,只要立法會同意他就會失去議席,一切重回起點。

去年9月,26歲的蘇嘉豪以逾9000票當選特區史上最年輕的議員,與吳國昌和區錦新一同擴大立法會的民主陣營。他出席立法會會議時都會脫去平日的T恤牛仔褲,換上西裝革履。
但一切在11月都迎來改變。初級法院通知立法會,要對蘇嘉豪提起加重違令罪的刑事程序,立法會要決定是否中止他的職務讓他在同月受審。
2016年,在沒有公眾知情之下,澳門基金會向暨南大學捐款1億人民幣,行政長官崔世安為該校校董。新澳門學社在2016年5月遊行,新澳門學社的時任副理事長蘇嘉豪和時任理事長鄭明軒,被指在遊行時未有遵照警方的路線指示,被控加重違令罪。
案件審理期間,控辯雙方提出各自理據。最大爭論就是,當時個別幾名示威者決定步行至特首官邸遞交請願信。由於警方即時封鎖通往禮賓府的道路,示威者於是將請願信摺成紙飛機扔入官邸,隨後離開西望洋山。

不同版本


這裡就是爭論所在。蘇嘉豪和其他示威者稱整個示威和平進行,遵照當局指示,並於當局作非法示威警告後幾秒內散去。當局和檢察院則指示威者擾亂公眾秩序,遊行時堅持在馬路上行走,不沿新八佰伴周邊的行人路遊行,又指他們在西望洋山非法集會。

議會風波


身為議員的蘇嘉豪受審與否由立法會決定。選擇只有兩個:一是中止他的任期,一是讓他繼續任期,豁免法院審查。在1997年,立法會曾經投票中止陳繼杰的議員職務,他被指聘用非法勞工。
第一階段
本來一切或在立法會的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暫告一段落,但委員會決定不為其申辯,僅以意見書向議員交代事件,將蘇嘉豪的命運交到32名議員手上。在立法會表決前,蘇嘉豪要求自辯被拒。

12月4日,立法會就中止蘇嘉豪職務投票,過程閉門和不記名,蘇嘉豪自己無權投票。立法會以28票贊成,4票反對(吳國昌、區錦新、高天賜和林玉鳳),將蘇嘉豪送到法院受審。接

接續的鬥爭

立法會取消其司法豁免權後,蘇嘉豪的命運轉到初級法院手上。他起初在聘請律師時遇到困難,或要政府指派的律師代表出庭,但他在1月選定何睿智(Jorge Menezes)和李奕豪(Pedro Leal)作為他和鄭明軒的辯護律師。
審訊應辯方請求再次推遲。與此同時,蘇嘉豪就立法會中止他議員職務一事上訴中級法院,指有關投票存在「嚴重違法」,又指立法會以「利益沖突」為由禁止其參與投票前的討論和自辯,向中級法院提出保全程序。
此舉目的是讓法院澄清與有關的法律問題,但法院對立法會的決定不予意見。對立法會提起的訴訟另外提出了一項禁令:申請中止立法會在12月4日中止其職務議決效力的保全程序。一旦中級法院同意採取保全程序,蘇嘉豪便可在法院對立法會決定中止其職務的上訴作出裁決前,繼續擔任議員。
此舉引來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委員黃顯輝和高開賢提交決議案,要求確認立法會決定議員中止職務或喪失資格是政治行為,與法院無關。
多名法官及律師,包括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反對決議案。華年達在澳門電台葡文頻道指「針對個別人士制定法律,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澳門,也是錯的。這不利於立法會和「一國兩制」,更令司法制度受損,使立法會在澳門內外的形象非常差,令澳門在外間淪為笑柄」。
兩名議員最終撤回決議案。在向立法會主席賀一誠發出的聲明中,二人指決議案旨在從「抽象意義」上加以重申和說明,「沒有任何意圖影響或干擾司法」,又指或會有人將之與蘇嘉豪案聯繫起來。
蘇嘉豪案此後開審,但在是否中止議員職務和暫停效力的問題上,初級法院法官決定等待中級法院判決,再度押後審訊。主審法官張穎彤指出,由於中級法院未有裁決,未有條件庭審。

首敗


中級法院在2月駁回蘇嘉豪針對中止其議員職務等一系列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和中止效力申請。合議庭指立法會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的相關行為是政治行為,而非行政行為,不可被提起司法上訴。蘇嘉豪不服,上訴終審法院。
初級法院安排他涉及的加重違令罪審判聽證在5月14日舉行,這次初級法院認為此案牽涉初級和終審法院的訴訟,可能與中審法院的判決全然不同。

結局的開始

控辯雙方以兩日時間陳詞及傳召證人作證,法院定於兩星期後,即5月29日宣判。
檢察院建議對蘇嘉豪和鄭明軒科處徒刑。檢察官指罰金起不了阻嚇作用,認為兩人明顯干犯加重違令罪,在示威中三度「引起混亂,影響他人權利」,「完全漠視警方指令」。
不過,檢察院收回部分指控,在起訴書排除了蘇嘉豪涉嫌違反當局2016年示威遊行的指令,原因是沒有發現任何符合要求的證據。不過,雖然缺乏有關證據,檢察官及法官仍向兩人提出相關問題。
辯方要求無罪釋放兩名被告。何睿智及李奕豪重申,蘇嘉豪和鄭明軒遵守當局要求,只是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律師直言案件存在政治因素,這種看法亦見於多名專家學者,包括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這案非常開放,讓我們無法判斷審判結果,因為它具有非常明顯的政治含義」。
根據法律,加重違令罪可被判處兩年以下徒刑或科240日以下罰金。一旦蘇嘉豪被定罪,他仍可以參加立法會補選。在審訊初期,大律師何金明對本報表示:「法律有闡明誰沒有資格當選,但無提及被定罪的人能否參選,這點在未來也應澄清。」
蘇嘉豪的故事或會從周二改寫,澳門的故事同樣如此。

當局2014年起收逾千宗示威申請80宗被拒

民政總署自2014至2017年期間收到1,138宗集會、示威及遊行活動的申請,當中80宗被拒。根據民署於1月對本報提供的資料,這些申請是因為違反法律被拒。在施政方針政策討論時,保安司司長黃少澤透露有12宗加重違令罪的起訴是自2014年起的遊行期間發出,涉及47人。他當時未有透露自2014年至今共的遊行數字。後來由於蘇嘉豪案惹來市民對警方的批評,保安司才透露有關資料。蘇嘉豪被控於2016年5月的遊行中,沒有遵照警方指引的遊行路線,被控加重違令罪。

類似案件

—善豐花園居民在2014年的示威。7名業主涉及霸佔行車道,被初級法院判加重違令罪成,科處每人9000元罰金。

—2016年海一居示威演變成沖突。當時購買了海一居樓花的小業主在示威期間與警方爆發肢體沖突,此案對比出當局在行動方式上的差別。

蘇爔琳  25.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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