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議員,學者和媒體界對本次修訂後的立法會選舉法和執法上在針對制止選舉不規則行為,公正性和言論自由的層面存有疑慮。
經過數個月的諮詢和立法會細則審讀,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終於在去年的十二月中通過修訂。縱然澳門政府曾表示了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尤其著眼於提高選舉的公正性,加強反賄或其他不規則行為,但有議員,學者和媒體界仍然對其內容和相關的指引存有多樣顧慮。
今屆選舉引入法人、候選人申報義務:根據選舉法第七十五-C條,在選舉前一年內──亦即於今年八月卅一日前一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如董事、監事),或擔任職務(如會長、理事),即使屬榮譽性質,如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例如餐飲、津貼、旅遊、禮物及娛樂等均需申報,候選人參與這些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需要申報。
而於今年四月十二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法講解會上,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指出,新修訂的選舉法定義如何構成賄選,即使未直接提供利益,但承諾提供利益,均已構成賄選,而賄賂的金額也沒有特殊規定。若法人或候選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不真確申報,會構成刑事不法行為,罰金為澳門幣一萬至十萬元。
對已長期擔任直選議員關翠杏來說,這個新增的規矩雖旨於提高候選人與其相關的支持團體的關係的透明度,但還是留有一定的灰色地帶。
「這些團體在搞活動的時候,一些尤其是跟選舉有關的一些費用,可能是資助贊助等,要算入選舉經費。但第一,即使是要計入選舉經費,其上限其實是蠻寬度的數字。第二就是說,如果你不是該團體的領導層,你又不需要申報。而即使[該團體]不需要說明支持第幾組或哪一個候選人,但大家都會明白[支持意向]。」關翠杏對本報說。
根據特區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將於九月十七日(星期日)舉行。同時,各候選名單今屆選舉的開支限額為澳門幣三百五十多萬元,這個金額為上屆限額澳門幣五百六十多萬元約六成。
澳門大學的公共行政學者余永逸和鄺錦鈞則認為,相比起這次選舉法的修訂,對遏止賄選和其他違規行為更重要的是政府執法的力度與效率的問題。
「選管會的監察其實是很低度的,因為它不是一個常設機關……廉署在杜絕賄選的效能也不是很全面,當然在廉署的角度,即如他們在上屆說,會去主動偵查,但澳門人是很難去知道他們怎麼查和懲罰,所以廉署應該去提高透明度,讓市民知道他們是怎麼的全面主動地偵查賄選行為。」鄺錦鈞對本刊說。
公平性的顧慮
有意於此屆繼續參選的直選議員區錦新,則認為在選舉費用的層面上沒有完全體現了公平原則:選舉法其中的一個新修訂,是要求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在向選管會提交詳細選舉帳目時,須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區錦新認為,這對一些財政實力相對小的獨立候選人增加了參選的難度。
「以我們看到的是,在找一些核數師的時候──我相信不是全部或多數人都是這樣──但是有部分核數師已經有一個反應就是說:『澳門這個行業很小,我同你做核數可能會得罪其他人』,不是很願意做。」區錦新對本報說。他補充說,一些參選組別可能在整個選舉工程只預算花費十萬元左右或以下,但核算的部分可佔據好幾萬元,對獨立候選人來說是這是尤其不少的預算。
「事實上,大盤數需要核數師,那麼小盤數可否用一個比較簡單的處理方法:可以訂定比如說,若果不超過選舉開支限額的百分之十,就不需要核數師,你交帳目就可以了?現在的情況就增加了獨立候選人在經濟上和工作上的困難。」區錦新評論道。
言論自由的顧慮
於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學者Antonio Francisco Katchi來說,本次選舉法的修訂中有關申報義務或反賄的部分並沒有特別引起了他的注意。 反而是法例對參選人和媒體報道言論自由的限制令他感到擔憂。
按照修訂後的法例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亦即今年的三月十三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另外,直選候選名單和政綱須最遲於選舉日前第七十日──亦即七月十日──提交選管會。提交候選名單期限屆滿後兩日內,選管會將載有候選人及受託人除常居所外的完整身份資料的候選名單總表張貼於選管會辦公設施內。由選管會公佈候選名單總表日起,至選舉活動開始前的時間,定為禁止競選宣傳期。
「最顯然而見的影響是,在選舉日的兩周前,亦即是由選管會公佈候選名單總表日起至選舉活動開始前的時間,參選人的言論自由受限了(無論是在公共或半公共的場合上發表的政治講話)。 這個對參選者言論自由的限制也或會影響到記者們和新聞自由──可能有些記者或媒體會作出自我審查。」 Antonio Katchi 向本報說。
已代表澳門傳統社團工會聯合總會參選多年的關翠杏也直言,選舉法對宣傳的限制也令人費解。
「我也不明白為何不讓人在報名之後宣傳。單純看宣傳的層面,很奇怪的是規限你只有15日宣傳,那15日的前期跟後期都不行,那也沒辦法,法律就是這樣……但其實你報了名之後,大家也會知道你代表什麼組別。 直接選舉就是希望大家廣泛參與,想知道什麼人想晉身議會,這一切清清楚楚其實有什麼問題呢?」 關女士質疑道。
據選舉法的規定,作為「競選宣傳」資訊的要件為 「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和 「以明示和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據悉,有傳媒工作者向選管會要求說明這些可被認定為競選宣傳資訊的要件為何,但並未得到充分的解釋。
在與選管會溝通過相關議題後,澳門葡英傳媒協會於上周發出聲明,強調該協會相信澳門的基本法與出版法均確保了傳媒工作者應享有新聞自由,這原則應可體現於與任何參選人作訪談或新聞報道上,而且此等自由原則應當可在任何時間受到尊重──這也包括在競選期開始前的期間。
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