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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園賽狗會感受到壓力

自2016年9月1日《動物保護法》生效以來,政府每月都派遣僱員進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澳門愛護動物協會(Anima)主席Albano Martins表示賽狗的死亡數一直在減少,並指出也看到了民政總署態度方面的改變。

以前,每月死亡的賽狗數約為30隻左右;現在「每年的死亡數少於50隻」,Anima的主席說到。 Albano Martins於今年三月致信民政總署,「因為他對動物受苦而死去有疑問」,民政總署(IACM)在回復中澄清說,「已經呼籲」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動物保護法》規定的所有者的義務,即「為受傷或生病的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護理」。
《動物保護法》的範圍是保護所有除了人以外的脊椎動物。在給《澳門平台》關於賽狗如何特別受該法保護的書面回復中,民政總署表示:「根據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1款,禁止宰殺犬隻及貓,但屬下列情況除外:犬隻或貓患有先天缺陷,或為解除犬隻或貓傷病的痛苦」。此外根據第4條的第2款,「這些行為應由獸醫執行」。
關於現在是否有一個更大的權力監督賽狗活動,民政總署回應:「每月都有派遣辦事員到逸園賽狗場……監督第4/2016號第十一條法律規定的所有者的義務和其它職責是否有得到履行」,到目前為止,還未「被檢查到的任何違法行為」。對於賽狗的死亡,民政總署表示:「自從《動物保護法》生效以來,記錄到的被宰殺的犬隻的數量已有顯著下降」。
在2017年3月給Albano Martins的回復中,民政總署還指出,當局警告逸園賽狗場還必須「提交一份關於治療受傷或生病犬隻情況的詳細報告,以便民政總署評估他們以人道主義手段結束犬隻生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還有:當逸園賽狗協會「擬終止受傷犬隻的生命時」,必須立即通知民政總署,讓民署「可以派遣獸醫及時進行關於宰殺這些動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監測和評估」。如果逸園賽狗場「未履行」相關責任義務,「民政總署將採取行動,依法進行起訴」。
在Anima的主席看來,這份回复表明,「民政總署有另外的立場」,不是「舒服的站在一邊,有想要干預的勇氣」。此外,他也承認被屠宰的賽狗數量減少也可能是這項新法律的阻嚇作用,雖然有更多的解釋。 「也可能是因為他們必須更加小心——如果殺了犬隻,就無法組織比賽了」,他補充說,「然後,參賽的犬隻數更少」。
2015年12月,Anima發起了一項國際活動,這一活動最終擋住了從澳大利亞進口賽狗。「他們(每月)收到30隻犬,然後殺30隻——這是他們的邏輯」,他說。因此,根據Anima獲得的資料,在2016年1月,逸園賽狗場「減少了比賽的場次數,原來是一周五天,每天18場比賽;改到每週五天,每天15場」。到6月,「每天只有12場比賽」,他說,並解釋說:「因為沒有收到賽狗,如果再殺掉犬隻,比賽會更少」。
還應當指出,3月份截獲了9條從愛爾蘭入境澳門的犬隻。「我們提醒我們的英國合作夥伴說去阻止這個程序——賽狗離開愛爾蘭來,到達英國並在機場受阻」,他說,並補充說:「從那里以來,[在逸園賽狗場]再沒有收到任何犬隻」。
最近,兩隻逸園賽狗場的賽狗被送到Anima以啟動收養程序。 「我們與民政總署的交流很暢通,民政總署強制逸園賽狗場或說服它上交犬舍中的賽狗,我們說服了民政總署將賽狗交給Anima的領養者」,他說。 「我們在全世界有250個領養者站,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英國、意大利、德國、老撾」。

動物運輸

目前Anima沒有接收更多的賽狗隻是因為空間不足,同時還在努力解決把犬隻給外國領養者的運輸程序問題,這相當費時。「至於出口的解決方案,還有留在這裡[Anima機構中],我們沒有這個能力,我們沒有能力蓄養這麼多的犬隻」,他說。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Albano Martins正在研究各種可能性,但已經向政府機構尋求支持。「現在處於最後階段[特許經營權將於2018年12月結束],我們要求政府幫助我們說服管理逸園賽狗場(在一年內)」,他說。
擺在檯面上的假設有很多。例如,正在與不同的航空公司進行談判以確定從澳門國際機場運送動物的可能性。 Albano Martins還期望另一個替代方案,即成功推進Anima的房舍擴建項目,如果其免費土地補助申請獲得了政府的積極響應。
擺在檯面上的還有另一種情況,但是不太可能,即在葡萄牙的阿連特茹建造一個國際動物安置中心,以便在澳門逸園賽狗場特許經營權到期是運送賽狗。 「目前所有的情況都在探討中」,Albano Martins說。
《動物保護法》於2016年9月1日生效,並帶來了一些新規定,特別是針對動物的殘忍犯罪行為,可以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
此外,遺棄行為也要受到處罰,可以被科澳門幣2萬至10萬的罰款。第11條還詳細規定了飼主的義務,包括「注意及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其動物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財產,或危及其他動物的生命、健康」。
第11條還規定了其他事項,例如,飼主有義務「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的活動空間」;「確保動物住宿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或「為受傷或患病的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和「為動物提供其他妥善的照顧;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因動物的住宿而影響公共衛生」。

盧西亞娜·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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