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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略伊拉克國際法院無奈

英國的「伊拉克戰爭報告」發表,內容僅僅表示英國捲入伊拉克戰爭是在錯誤情報基礎上的決策,並且對戰爭後果的估計嚴重不足,「報告」並無提及發動戰爭的人是否需要負上責任,領導這次調查的英國下議院樞密院約翰,齊爾考特爵士表示這個問題應該交由法院確定。
雖然「報告」並未提到要追究發動這場戰爭的英國首相貝里雅及美國總統喬治布殊兩人的法律責任。但在國際上,自從伊戰結束以來,一直都有國際公益律師向海牙國際刑事法院提出申請就伊戰展開調查並追究責任。據英國「衛報」報導,國際刑事法院現任檢察官圖,本索達曾在2014年宣佈,她正在對英國政府官員 「應當為2000年至2008年間涉及伊拉克範圍虐囚的戰爭罪負責的指控重新展開初步調查」 ,在2015年11月評估國際刑事法院是否可以對英軍罪行行使管轄權的時候圖,本索達表示,初步調查並非正式的刑事調查,其目的是確認是否有必要展開正式刑事調查。圖,本索達也表示,也會考慮《伊拉克調查報告》的結果。
更為麻煩的是對英美領導人所犯侵略罪的個人刑事責任追究,1998年《羅馬規約》雖然將侵略罪列入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之內,但由於存在分歧,並未有明確侵略罪的具體罪行,直至2010年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召開《羅馬規約》第一次審查會議時才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關於侵略罪的修正案,但迄今尚未生效。按這個修正案,侵略罪是指能夠有效控制或指揮一個國家的政治或軍事行動的人策劃、準備、發動或事實一項侵略行為,此种侵略行為的特點嚴重程度和規模,須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的違反。
英美聯軍在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情況下入侵伊拉克、佔領伊拉克,違背了《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禁止使用武力和威脅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對這項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破壞,構成了冷戰結束後最大的破壞國際法治事件,因為這項原則是戰後以《聯合國憲章》為墓礎的集體安全體制的基石。很明顯,英美領導人在伊戰中的行為完全符合侵略罪的定義,但由於該條款尚未生效且不能溯及既徃予以適用,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追究貝理雅和喬治布殊個人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特別是,美國不但沒有簽署《羅馬規約》而且還通過與其他國家簽訂《羅馬規約》第98條的豁免恊議,使得國際刑事法院追究美國總統及美軍人員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這也是喬治布殊在英國發表「伊拉克戰爭報告」後透過發言人發表聲明,除了他之前已經承認的情報和其他錯誤外,喬治布殊仍然認為薩達姆下台後整個世界變得更好。寥寥數語便將伊拉克超過十五萬平民和英美軍人在這場戰爭中喪失的生命抹掉了,國際社會、國際刑事法院對之祇能夠是失語。

陳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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