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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甲不僅在出席表上偽造缺席學員的紀錄,更要求學員在空白出席表上簽名,事後再由甲補填上課日期並簽署作實。初級法院經審理,裁定甲兩項「偽造文件罪」成立,合共判處9個月實際徒刑。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辯稱其在導師欄簽名僅為確認自己有出席授課,並非確認學員的出席情況,同時質疑核實出席人數的責任歸屬。此外,甲亦質疑學員證言的可信度,並否認犯案動機是為了確保未來課程能順利獲批資助。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原審法院基於多名證人的證言,合理認定甲為中心的實際管理者,與課程審批具直接利害關係。合議庭強調,受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負責人有核實學員出席情況的基礎責任,甲不能將此推卸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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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部分課堂僅有1至10名學生,甲身兼實際管理人及導師,絕對清楚學員的缺席情況,卻仍在出席表上簽署確認,足證其明知虛假而為之,具有不可推卸的審核責任。
針對甲對證言及犯案動機的質疑,合議庭表示,部分涉案課程僅有一名學員,其出席率直接影響未來課程的申請資格;加上甲利用學員預先簽名的空白表格來填補缺席以維持出席率,充分證明其具有確保未來課程獲批的主觀犯意,故其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1049/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