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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告活動》法律已實施逾35年,為適應現今經濟與科技發展,新法案針對互聯網廣告、比較廣告、代言及網絡直播營銷等新興廣告模式引入了監管制度,使本澳法規能與周邊地區及國際規則接軌。
在互聯網廣告方面,法案規定彈窗廣告必須設有清晰的「一鍵關閉」選項,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上網。此外,針對違法廣告的下架與舉報責任,經委員會指出原草案的不合理之處後,提案人同意將責任主體由「電信及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修改為「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或管理者」,以更精準地保障用戶權益。
針對日漸增多的保健產品廣告,法案明確界定了產品定義及廣告禁止內容,回應了業界長期以來要求標準清晰的訴求。相關行政手續也將由審批制改為報備制,大幅提升效率並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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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外廣告方面,法案建議免除商舖門外海報等低風險廣告的准照申請。同時,廣告物的安裝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情況向工務局申請或通知,並向經科局取得許可或登記。為解決多部門監管協調不足的問題,提案人承諾將推出「一站式服務」,委員會對此放管並重的舉措表示支持。
此外,原法案規定若持有許可或登記的實體(如受託的廣告公司)結業,其登記會被直接註銷,導致廣告主須重新申請。經委員會反映,新文本增設了變更持有人的程序,只要完成手續,原有許可或登記便可繼續有效,避免對經營者造成不便。
《廣告法》法案後續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若獲通過,將於2027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