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安法》規定「認為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的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序」需由「具權限法官」審理,有人認為這使其他法官的職權受到質疑,因為他們被排除有審理同類案件的能力。近日,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草案建議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其中將增加「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行為的特別許可」條文,明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其律師也需通過審查。法案條文列明,訴訟代理人向具權限法官提出特別許可的申請,並附同訴訟委託書、申請人的代理人資格證明,家庭成員情況、國籍、與境外組織或個人聯繫情況等資料。具權限法官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提交予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據《澳門日報》報導,澳門律師公會對法案表示認同與支持,指該法案「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並指示澳門應「落實中央在國家安全的決策及指示」。

《澳門平台》曾就法案相關疑問聯繫澳門律師公會及主席黃顯輝,惟一直未獲回應。直至昨日,公會方向本媒發出一份已刊登於《澳門日報》之聲明。
除律師盧毅志與李奕豪曾向葡新社公開表達意見外(詳見另文),大多數律師選擇低調回應「不想牽涉其中」、「不知情」、「抱持批評意見,不便評論」、「不願作無謂犧牲」、「現況如此」、「我非負責人」等。此類回應具雙重意涵:既折射出法律層面的疑慮,亦反映政治上的敏感性。
問題的焦點集中在《基本法》第36條:「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第50條:「嫌犯在訴訟程序中,有權獲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告知其享有之權利、不回答由任何實體就對其歸責之事實所提出之問題、有權由辯護人援助及提供證據」。此外,《律師通則》亦明確保障,訴訟委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委任人直接及自由地選擇受任人。同時,亦列明律師在自由職業制度下,從事訴訟委任或法律諮詢職務之權利。
《澳門平台》曾就相關疑問向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查詢,惟未獲回應。值得留意的是,現任行政長官岑浩輝、立法會主席張永春、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都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最終,澳門律師公會秘書長潘愛儀在署名文章中,提出「特殊情況」之論據(詳見下文)。
據悉區錦新尚未尋得辯護律師
區錦新正面臨涉嫌勾結境外敵對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控。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早前表示「案件證據充分」。然而,這位前「新澳門學社」領導人至今仍未能聘請到律師。《澳門平台》獲悉,其家人屢次尋求律師代理,均遭拒絕。在「絕望」之際,他向律師公會求助,同樣未獲回應。記者亦就此向澳門律師公會及其理事會主席黃顯輝查詢,亦未得到答覆。
《刑事訴訟法典》相關條文明確保障區錦新的辯護權;在極端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委任律師,但此項機制僅適用於審判階段。坊間傳聞有律師因對當前形勢感到不安,正考慮主動提供辯護,惟尚未獲證實。自去年七月被羈押以來,區錦新始終孤身面對指控——或者說,交由當局全權處理。
「違反《基本法》」
律師盧毅志向葡新社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存在
「若干權力運作層面干擾憲制秩序的問題」,並涉及「部分在澳門『小憲法』——即《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自由與保障」。
同為律師的李奕豪則認為,對律師行使否決權屬於「違反《基本法》」,並「明顯與規範律師公會的法令及律師通則相牴觸」。李奕豪理解中國對國家安全問題的「特殊關切」,強調「作為世界大國,不希望有任何干擾。但既然要推行,就應當做好」。
盧毅志批評「審查制度不可接受」,形容其為「對個人生活的實際調查」,而「所涉及者,僅為其依法登記並獲授權的專業執業行為」。李奕豪補充,該要求「既極為模糊,又幾乎無法落實」,並暗示「其中隱含對非中國籍律師的否決意圖」。
「必須諮詢」
法律學者祈東耀(António Katchi)向葡新社指出,政府必須就相關法案諮詢律師公會,並援引《律師通則》第30條:「關於規範司法組織、律師執業、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法規之提案或草案,必須聽取本公共團體之意見。」
祈東耀強調,現行說明文件「並未提及此項意見諮詢;本人不清楚相關程序是否已履行;若已履行,其具體意見內容為何」。律師李奕豪則認為,「有可能」未進行諮詢,並「希望」曾有該程序,以體現律師公會作為「獨立於政治權力之公共團體」。他強調:「此乃應然之舉,亦為必然之舉。」
黃顯輝與潘愛儀日前接受澳廣視訪問時明確表示,公會已就相關議題發出意見書對政府表示全力支持。鑒於事件具「保密性」及「緊急性」,意見書只會在公會理事會處理。